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国务院法制办国法秘政函[2009]334号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9.09.28
∙【字 号】哈政发法字[2009]19号
∙【施行日期】2009.09.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驾驶证分类∙【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正文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国务院法制办国法秘政函[2009]334号文件的通知
(哈政发法字[2009]19号)
哈尔滨市公安局、各县(市)公安局:
关于驾驶人持超过有效期限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进行了请示。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公安部意见后,作出了明确答复。现将国务院法制办国法秘政函[2009]334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经商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意,市政府要求,我市在严格执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答复意见时,应当把握好以下内容:
未依法取得驾驶证应包括未初始取得驾驶证和取得后被注销两种情况。驾驶证超过有效期限并且被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注销后驾驶机动车的,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但考虑到这种行为与从未取得过驾驶证驾车的行为,在性质、危险性上有所不同,在处罚时原则上应当适当从轻。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但尚未被注销期间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不属于“未依法取得驾驶证”的情况,可以依据《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予以处罚。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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