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x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行政处罚决定书开公(交)行罚决字〔2021〕1168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开公(交)行罚决字〔2021〕1168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301397310000
【处罚日期】2021.05.24
【处罚机关】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驾驶证分类
【处罚机关】常州市公安局常州经济开发区分局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市级
【执法地域】常州市
【处罚对象】韦x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09.07 16:35:57
常州市公安局常州经济开发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公(交)行罚决字〔2021〕1168号
被处罚人韦x。
违法犯罪经历:2020年8月20日韦x因饮酒后驾驶非营运机动车被一千元记12分暂扣驾驶证六个月;2020年9月16日韦x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二千元,并处行政拘留七日;2021年3月4日韦x因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非营运汽车,被一千元,并处行政拘留十日。
现呈请对韦x行政处罚,理由如下:
2021年05月06日22时12分,韦x饮酒后无证驾驶车牌号为苏DE19Y7的小型轿车,沿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镇崔塘西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崔塘西路3号旁路段时,与停在路边的贵J08E37号牌小型轿车(事发时该车驾驶员吴小当不在车上)发生相撞,致双方车损,事发后韦x驾驶苏DE19Y7号牌小型轿车逃逸,于2021年05月07日被查获。民警提取了韦x的血样送检,经检验,送检的韦x的血样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67.4毫克/100毫升。经查,韦x的行为属于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非营运汽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
以上事实有韦x的陈述和申辩、现场勘查材料、证人证言、检验鉴定结论、视听资料及其他书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对韦x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处行政拘留十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韦x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非营运汽车的违法行为并处行政拘留十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
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韦x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并处行政拘留十日。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将对韦x的违法行为分别决定,合并执行;根据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韦x的行政拘留处罚期限不超过二十日。
妥否,请批示。
以上事实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韦x行政拘留二十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本决定书送达后,由常州市公安局常州经济开发区分局送达xx拘留所执行拘留。
限被处罚人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xx银行交纳。
逾期不交纳的,每日按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加处的数额不超过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州市公安局或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州市公安局常州经济开发区分局
二○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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