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赤峰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6年4月19日
赤峰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赤峰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统筹管理和指导。
赤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是本市房屋征收的行政主管部门,赤峰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对全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日常管理和指导。
市房屋征收部门具体职责为:
(一)拟订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文件;
(二)指导全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三)培训房屋征收工作人员;
(四)规范房屋征收评估行为;
(五)组织实施市政府决定征收的项目。
第四条 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旗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和旗县区住建、规划、财政、国土、发改、人社、文物保护、公安、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依法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旗县区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向社会专业服务机构购买服务。
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并对其在委托范围内的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房屋征收所需的调查登记、评估、论证、听证、鉴定、公告、公证、测绘、专项委托及其他工作经费应列入征收补偿预算,由所在旗县区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六条 旗县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由房屋征收部门提出拟征收房屋范围,说明符合公共利益的具体情形,报旗县区人民政府审核后予以公布。
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各级发改、规划、国土等部门应当按相应职责和权限分别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 被征收房屋的性质、面积和用途以房屋权属证书标明的为准;被征收房屋没有房屋权属证书的,以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产权登记的房屋,应当由旗县区人民政府组织住建、规划、国土等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第八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住建、规划、国土、公安、市场监管、税务等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九条 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旗县区人民政府。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房屋征收的目的、依据、范围;
(二)房屋征收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奖励办法等事项;
(三)搬迁期限、临时过渡期限和征收补偿签约期限;
(四)其他应当纳入补偿方案的内容。
第十条 红山区、松山区、元宝山区、已经纳入中心城区规划管理范围的喀喇沁旗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征收
补偿方案、补偿资金和产权调换房源落实情况等相关资料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备案后,方可作出征收决定。
第十一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由房屋征收部门设立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采用产权调换方式补偿给被征收人的安置房,其价值可计入征收补偿费总额。
第十二条 根据公共利益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应当由旗县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在3日内予以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房屋产权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三章 征收补偿
第十三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依本办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除政府对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格有特别规定外,应当以评估方式确定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价值。
第十四条 征收个人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由平房调换至多层住宅按照建筑面积不低于1:1.2比例调换;由平房调换至高层住宅按照建筑面积不低于1:1.3比例调换,互相不差价。由多层住宅调换至多层住宅按照建筑面积不低于1:1的比例调换,由多层住宅调换至中高层住宅按照建筑面积不低于1:1.1比例调换,互相不差价。具体调换比例及被征收人要求增加安置房面积的结算办法,由旗县区人民政府在征收补偿方案中确定。
第十五条 被征收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增加安置房面积,超出应安置面积且在人均30平方米以内部分,按由本办法选定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安置房市场价格下浮比例不低于20%结算,超出人均面积30平方米以上部分按市场价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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