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民支公司、李雪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5.13
【案件字号】(2021)辽01民终290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勇李丽周玺联
【审理法官】王勇李丽周玺联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民支公司;李雪飞;郑超
【当事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民支公司李雪飞郑超
【当事人-个人】李雪飞郑超
【当事人-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民支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马洪博辽宁兴桓律师事务所;郭帅辽宁兴桓律师事务所;李欣辽宁盛典律师事务所;冯爱迪辽宁盛典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马洪博辽宁兴桓律师事务所郭帅辽宁兴桓律师事务所李欣辽宁盛典律师事务所冯爱迪辽宁盛典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马洪博郭帅李欣冯爱迪
【代理律所】辽宁兴桓律师事务所辽宁盛典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民支公司
【被告】李雪飞;郑超
【本院观点】关于平安财保新民支公司上诉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标准提出异议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过错鉴定意见证据不足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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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1-11-02 02:20:17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民支公司、李雪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辽01民终2902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民支公司,经营场所新民市民族街1-2号。
负责人:刘岩,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洪博,辽宁兴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帅,辽宁兴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雪飞。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辽宁盛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爱迪,辽宁盛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汽车商业险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超。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民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保新民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雪飞、郑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新民市人民法院(2019)辽0181民初74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平安财保新民支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残疾赔偿金部分,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二审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二审庭审中平安财保新民支公司主张对一审判决误工标准和残疾赔偿金标准提出上诉。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判决被上诉人李雪飞的伤残赔偿金标准不符合法律规定。被上诉人李雪飞户籍性质为农村,一审中李雪飞提交的居住证明,租赁协议等均可以在事故发生后形成,没有在事故发生前客观存在的证据能够证明李雪飞在事故发生前已在城镇居住满一年,因此,一审法院以城镇户口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故上诉人认为应按照农村户籍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支持上诉人请求。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李雪飞答辩称,同意一审法院判决。
郑超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诉称 李雪飞向一审法院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对方赔偿李雪飞医疗费50,161.01元、伙食补助费9,500元、误工费14,583元、护理费18,944元、交通费1,146元、复印费126元、辅助器具费106元、营养费2,000元、财产损失1,198元;2.鉴定费1,02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伤残赔偿金74,684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7,118.4元;3.对方承担诉讼费。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4月19日16时,在新民市顺达加油站,郑超驾驶辽B×××××汽车与李雪飞骑行的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李雪飞受伤。此次事故经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新民大队认定,郑超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郑超驾驶辽B×××××汽车在平安财保新民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事故发生后,李雪飞到沈阳七三九医院住院,经诊断,李雪飞桡骨远端骨折、膝关节损伤等。李雪飞住院95天,住院期间为Ⅱ级护理。李雪飞共花费医疗费50,861.01元。出院医嘱李雪飞需休息两个月。李雪飞住院期间,雇佣沈阳市皇姑区高积率房产家政服务中心家政人员全天24小时护理,护理费每天200元,护理94天,花费护理费18,800元。李雪飞申请对其伤情进行鉴定,经鉴定其伤残等级十级。鉴定意见书做出鉴定时间为2020年1月14日。李雪飞花费鉴定费1,020元。
另查明,李雪飞系农村户口。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在新民市居住。李
雪飞在2006年2月份始在沈阳鑫勃森浸渍纸有限公司上班,月工资约3,500元。李雪飞母亲黄淑艳1949年8月15日出生,新民市三道岗子乡茨榆岗子村村民。李雪飞父亲已于2001年去世。李雪飞父母亲共育有二名子女,长子2009年去世,长女为李雪飞。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承担侵权责任。结合本案事实,郑超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李雪飞受伤,经新民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郑超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因肇事车辆在平安财保新民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平安财保新民支公司应当在保险限额内承担替代赔偿责任。
关于李雪飞主张的医疗费数额,一审法院根据李雪飞提供的住院病历、医疗费发票、费用清单等相关证据,对该数额予以认定,经核定,其医疗费数额合理,对李雪飞主张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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