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耿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4.30
【案件字号】(2020)辽14民终46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朱俊芬牛广兴焦娇
汽车商业险【审理法官】朱俊芬牛广兴焦娇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耿波;孙波;沈阳鑫杰运输有限公司
【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耿波孙波沈阳鑫杰运输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耿波孙波
【当事人-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沈阳鑫杰运输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刘东辽宁沈南律师事务所;张立霞辽宁一鸣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刘东辽宁沈南律师事务所张立霞辽宁一鸣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刘东张立霞
【代理律所】辽宁沈南律师事务所辽宁一鸣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
【被告】耿波;孙波;沈阳鑫杰运输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人保财险沈阳分公司是否承担羊的全部损失。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过错证人证言质证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人保财险沈阳分公司是否承担羊的全部损失。本案各方当事人对事故发生过程没有争议,载有羊的货车发生侧翻事故后,又被人保财险沈阳分公司承保的车辆撞到,致使所载的羊部分损失。交警部门卷宗中的照片均拍摄于两次事故发生后,故无法确定造成羊的损失为哪一起交通事故所致,但根据一般常理,耿波驾驶载有羊的货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遭到突然侧翻事故必将造成车辆所载羊的倾覆,羊必因受到从高空、高速到突然倾覆造成伤亡。另外,耿波一审主张部分羊的损失是由于发生事故后羊走失,对此,作为货物的运输者在发生事故后,有义务对货物进行保管,因此,对走失部分羊的损失亦不应由人保财险沈阳分公司承保的车辆负担。故一审判决由人保财险沈阳分公司承
担全部责任属于处理不当,本院根据本案发生交通事故的实际情况和客观事实,酌定耿波应就羊的损失自行承担30%的责任,人保财险沈阳分公司承担104650元(149500元×70%)。关于羊的单只价值,因人保财险沈阳分公司对此未能提出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亦未提交当时当地羊的价格作为参考,故一审判决认定的单只羊价值并无不当。综上,人保财险沈阳分公司部分上诉主张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兴城市人民法院(2019)辽1481民初1350号民事判决; 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和商业险限额内赔偿耿波羊的损失104650元; 三、沈阳鑫杰运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驳回耿波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500元,由沈阳鑫杰运输有限公司负担1950元,由耿波负担15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500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负担2450元,由耿波负担10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6 09:56:56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查明:戴某向耿波购买了246只羊,每只1300元,货到付款。耿波到以前为他运输过羊的张某,让他将246只羊运送到戴某家,运费3500元,耿波与张某于2018年6月2日签订了运输合同,让张某所有的车辆将246只羊送到河北沧州戴某家。2018年6月2日,张某雇用李付强、高洪成二人驾驶其所有的冀J×××某某号重型普通货车,为其运输246只羊。2018年6月2日23时37分许,孙波驾驶辽A×××某某号(辽A×××某某)汽车列车,沿京哈高速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404KM处时,因未能按 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致该车与刚发生侧翻交通事故停在前方第三行车道内由李付强驾驶的冀J×××某某号重型普通货车、该车所载货物(羊)及应急车道内冀J×××某某号重型普通货车随车人员高洪成相撞,并使冀J×××某某号重型普通货车前移,与高速公路边护栏接触。该事故造成冀J×××某某号重型普通货车随车人员高洪成受伤,冀J×××某某重型普通货车所载货物(羊)部分损失,两车损坏及高速公路路产损失的交通事故。此交通事故经葫芦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二大队认定,孙波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李付强无责任,高洪成无责任。此事故共造成羊的损失为115只,另有9只受伤。后张某将剩余的131只羊运送到戴某处。沈阳鑫杰运输有限公司系辽A×××某某号(辽A×××某某)汽车列车所有人,孙波系该公司司机,该车辆在人保财险沈阳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限额为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自然人的财产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权利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但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致财产损害赔偿案件中,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当事人的过错比例由保险公司在商业险限额内予以赔偿。关于该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问题。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孙波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李付强、高洪成无责任,各方当事人未提出异议,故对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依法予以采信。法院根据孙波与李付强、高洪成在本次交通事故案件中的过错程度,酌定由孙波负担100%责任。关于羊的损失问题,耿波提供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戴某与张某证人证言、现场点货记录,其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的羊缺失数量为115只,每只羊价钱为1300元。虽人保财险沈阳分公司予以否认,但未提出相应的证据,故对其抗辩理由,依法不予以支持。羊的损失共计149500元(115只x1300元/只)。关于称戴某收到羊后,有9只受伤的羊也先后死亡,但其只提供了戴某证人证言,在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不足认定该9只羊死亡,或死亡与本次交通事故有关,故耿波要求对这9只羊进行赔偿的请求,由于举证不能,依法不予以支持。根据《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本案肇事车辆辽A×××某某号(辽A×××某某)汽车的车主系沈阳鑫杰运输有限公司,在人保财险沈阳分公司投保
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100万元,事故发生时,均在保险期限内,故依法应由孙波承担的赔偿责任由中国人保财险沈阳分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承担。因此人保财险沈阳分公司应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耿波1000元(另案已判赔偿1000元),耿波剩余损失148500元,由人保财险沈阳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内赔偿。沈阳鑫杰运输有限公司对人保财险沈阳分公司应负责赔偿的赔偿款负有连带赔偿责任。关于案件受理费用由谁承担的问题,因孙波系沈阳鑫杰运输有限公司的司机,由孙波所负的责任应依法由沈阳鑫杰运输有限公司负责,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应由沈阳鑫杰运输有限公司负担。综上,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参照《最高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和商业险限额内赔偿耿波115只羊的损失共计149500元;二、沈阳鑫杰运输有限公司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应赔偿耿波149500元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驳回耿波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日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损失。一审案件受理费3500元,由沈阳鑫杰运输有限公司负担3270元,由耿波负担2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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