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保监会就《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个人养老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
中国银保监会就《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个人养老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2.11.04
【分 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中国银保监会就《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个人养老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规范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决策部署,促进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个人养老金业务发展,中国银保监会起草了《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个人养老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通过将意见发送至:**************。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5号中国银保监会法规部(10003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个人养老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11月13日。
 
中国银保监会
  2022年11月4日
 
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个人养老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依据】 为推进第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建设,规范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个人养老金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2〕7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养老金业务】 本办法所称个人养老金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的,市场化运营,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实现养老保险补充功能的业务。
  第三条 【参加人】 本办法所称参加人,是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在中国境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者。
  第四条 【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 本办法所称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以下简称资金账户),是指具有个人养老金缴费、交易资金划转、收益归集、支付和缴纳个人所得税、信息查询等功能的特殊专用账户,参照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项下Ⅱ类户管理(以下简称Ⅱ类户)。未达到国家规定的领取条件前,资金账户封闭运行。
  第五条 【个人养老金产品】 本办法所称个人养老金产品,是指符合金融监管机构要求,运作安全、成熟稳定、标的规范、侧重长期保值的金融产品。包括个人养老储蓄、个人养老金理财产品、个人养老金保险产品、个人养老金公募基金产品等。
  第六条 【行业平台】 中国银行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公司和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有限公司分别建立个人养老金银行保险行业信息平台(以下简称银保行业平台)和个人养老金理财产品行业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理财行业平台)。
  银保行业平台和理财行业平台按照个人养老金制度要求和实际业务情况,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建立的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人社信息平台)、银保监会确定可开展个人养老金业务的商业银行、理财公司及其他经金融监管机构确定的个人养老金产品发行、销售、托管等机构建立系统对接,为个人养老金业务提供支持,并制定行业平台业务细
则。
  第七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 商业银行、理财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内部考核体系,构建便捷高效的投诉处理渠道,将消费者权益保护要求嵌入个人养老金业务全流程管理体系。
  第八条 【监管主体】 开办个人养老金业务的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名单由银保监会确定。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对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个人养老金业务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商业银行个人养老金业务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九条 【业务范围】 商业银行个人养老金业务主要包括:
  (一)资金账户业务;
  (二)个人养老储蓄业务;
  (三)个人养老金产品代销业务,包括代销个人养老金理财产品、个人养老金保险产品、个人养老金公募基金产品等,国务院金融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个人养老金咨询业务;
  (五)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个人养老金业务。
  第十条 【系统对接】 开办个人养老金业务的商业银行应当建立个人养老金业务管理系统,与人社信息平台、银保行业平台、理财行业平台对接,取得验收合格意见或符合相关要求。
  商业银行应当定期对个人养老金业务管理系统开展技术评估,确保基础设施水平、网络承载能力、技术人员保障能力、运营服务能力与业务规模相匹配。
  第十一条 【制度管理】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个人养老金业务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将个人养老金业务风险管理纳入商业银行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确保业务经营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规定。
  商业银行负责个人养老金业务的部门以及内部审计、内控管理职能部门等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建立并有效实施个人养老金业务内部监督检查和跟踪整改制度。
  第十二条 【档案管理】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个人养老金业务档案管理制度,按照规定保存业务相关的个人信息、缴费和养老金领取等账务交易信息,以及在个人养老金产品销售环节涉及的文件、记录等资料。
  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 商业银行应当通过公开渠道,公布个人养老金业务基本情况、办理要求、业务流程、服务内容、咨询和投诉方式、客户服务等信息,并提供个人养老金信息查询、交易办理等服务。
 
第二节  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
  第十四条 【资金账户服务】 商业银行提供以下资金账户服务:
  (一)提供资金账户开立或指定、注销、变更服务,资金账户不受参加人持有的Ⅱ类户数量限制;
  (二)提供个人养老金缴费和领取服务;
  (三)可以为参加人通过其他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机构、现金等途径缴费提供划转服务,不受Ⅱ类户非绑定账户资金转入限制。为参加人、个人养老金产品销售机构等提供与个人养老金产品交易相关的资金划转服务,不受Ⅱ类户划转金额限制;
  (四)提供资金账户信息管理服务,完整记录资金账户基础信息、缴费信息、资金结算信息、扣缴税款信息等;
  (五)提供资金账户信息查询服务;
个人养老金查询
  (六)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资金账户缴费上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商业银行不得为参加人超过额度上限缴费提供服务。
  第十五条 【免收费用】 商业银行对资金账户免收年费、账户管理费、短信费、转账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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