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晋...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14.12.26
施行日期
2014.12.26
文号
晋市政发〔2014〕29号
主题类别
基本养老保险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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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晋市政发〔2014〕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实现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全面建成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目标的重要措施,是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部署的社会保障领域重点改革任务的实际行动,也是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重要任务。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4〕18号)精神,在我市实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全覆盖的基础上,将新农保和城居保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建立全市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按照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全面推进和不断完善覆盖全市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坚持和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巩固和拓宽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渠道,完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强化长缴多得、多缴
多得等制度的激励机制,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健全服务网络,提高管理水平,为参保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个人养老金查询  二、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三、基金筹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以后将依据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标准。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二)集体补助。
  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三)政府补贴。
  政府补贴分基础养老金补贴(出口补)和缴费补贴(入口补)两部分。
  1.基础养老金补贴(出口补)。政府对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其中,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给予全额补助,省政府提高的基础养老金标准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补助或省市县级财政共同补助,市政府提高的基础养老金标准所需资金由市级财政补助或市县级财政共同补助,县政府提高的基础养老金标准所需资金由县级财政补助。
  2.缴费补贴(入口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最低补贴
标准为:缴100元补30元、缴200元补35元、缴300元补40元、缴400元补50元、缴500元至600元补60元、缴700元至900元补70元、缴1000元至2000元补80元。市级财政对参保人员缴费补助10元,余下部分由县级财政承担。对重度残疾人、低保户等无缴费能力的困难体,由当地政府为其代缴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代缴费用由当地财政承担。有条件的县(市、区)可以适当提高补贴标准,具体办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研究确定。鼓励和引导城乡居民普遍参保和正常缴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不能冲抵个人缴费。个人不缴费的不予补贴,事后追补缴费的也不予补贴。
  四、建立个人账户
  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地方人民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
  五、养老保险待遇及调整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一)基础养老金。目前我市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80元。其中,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省政府增加的基础养老金为每人每月5元(陵川县为10元),市政府增加的基础养老金为每人每月15元,县政府增加的基础养老金为每人每月5元(陵川县为0元)。有条件的县(市、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具体办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研究确定。提高部分的资金由县(市、区)财政承担,并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
  根据经济发展、物价变动等情况和国家的安排,我市将适时调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目前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六、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在本意见印发之日前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自本意见实施之月起,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有条件的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每年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进行核对;村(居)民委员会要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工作,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领取记录进行比对,确保不重、不漏、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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