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西宁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4.09.23
∙【字 号】宁政[2014]175号
∙【施行日期】2014.10.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
正文
西宁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宁政〔2014〕17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
《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西宁市人民政府
2014年9月23日个人养老金查询
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
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青政〔2014〕46号)精神,在总结我市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将新农保和城居保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建立
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各项决策部署,接照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全面推进和不断完善覆盖全体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充分发挥社会保险对保障人民基本生活、调节社会收入分配、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作用。
二、任务目标
坚持和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巩固和拓宽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渠道,完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强化长缴多得、多缴多得等制度的激励机制,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健全服务网络,提高管理水平,为参保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2014年末,在全市实现新农保和城居
保制度合并实施,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2020年前,全面建成公平、统一、规范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充分发挥家庭养老等传统保障方式的积极作用,更好的保障参保城乡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
三、参保范围
具有我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木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所在的区(县)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四、基金筹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逐年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根据国家及省人民政府规定及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标准。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三)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
政府按年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适当增加补贴金额。具体补贴标准为:每年按100元缴费的补贴30元,按200元缴费的补贴40元,按300元缴费的补贴50元,按400元缴费的补贴60元,按500元缴费的补贴70元;按600元缴费的补贴85 元,按700元缴费的补贴100元,按800元缴费的补贴115元,按900元缴费的补贴130元,按1000元缴费的补贴145元;按1500元缴费的补贴165元,按2000元缴费的补贴185元。
重度残疾人每人每年按300元缴费档次给予全额代缴。对参保人的最低缴费补贴30元和对重度残疾人全额代缴300元所需资金,由省财政承担80%,市财政承担20%。参保人选择较高缴费档次增加的缴费补贴资金由各区(县)财政承担。
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按年度核算,补贴资金按年足额到位。对参保人补缴养老保险费,政府不予补贴。
政府对村干部参保缴费补贴仍按《青海省农村牧区村干部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试行办法》(青办发〔2010〕39号)规定执行。
五、建立个人账户
(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村干部缴费补贴、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全都记入个人账户。
(二)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
(三)参保人中断缴纳养老保险费,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再次缴费时,中断前后的缴费年限可累计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连续计息。
(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只能用于参保人年老时的养老金发放,不得提前支取或挪用。
六、养老保险待遇及调整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一)基础养老金。我市确定的目前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15元(省人民政府规定每人每月110元)。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结合我市经济发展、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标准。具体调整意见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调整办法,会同市财政局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为鼓励参保人积极缴费、连续缴费,按照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原则,累计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在15年的基础上,缴费年限每增加1年,月加发基础养老金10元。加发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由省财政承担80%,各区(县)财政承担20%。各区(县)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和加发基础养老金,提高部分的资金由当地政府承担。具体办法由区(县)人民政府提出,经市政府同意后,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目前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
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含政府补贴)可以依法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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