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惠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德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3.11.18
∙【字 号】
∙【施行日期】
个人养老金查询∙【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
正文
德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惠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局办,各直属单位:
《德惠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
德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1月18日
德惠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城镇建设用地需求,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根据《德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惠市统一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德府办发[2012]8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通过建立政府和个人共担责任,以征地缴费补贴为主,个人缴费为辅的筹资模式,将被征地农民纳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将上述两项合称城乡居保)试点范围,统一德惠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第三条 《实施方案》规定范围内的被征地农民,是指具有德惠市行政区域内农业户籍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被征用土地的农民。经村集体和相关部门确认,应按本细则办理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第四条 被征地农民名单及比例由乡(镇)、街道、开发区组织当地农业经营管理站、国土所、劳动保障事务所填写确认后由国土部门审核被征用土地面积。劳动保障事务所及村集体负责组织被征地农民参保申报等相关事宜,包括基本信息采集、办理参保业务所需资料的收集、初审及上报,有关资料的发放及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等工作,最后由人社和社保部门进行复核确认。
财政部门负责依照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的征地面积、征地人数和规定标准,按照土地收益归属监督用地部门落实征地保险缴费补贴,负责将养老金支出中的地方补贴按时足额转入城乡居保基金专户。
人社部门负责按《实施方案》规定对基金的管理实施监督。
社保部门具体负责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及基金管理、使用。
第二章 享受征地保险缴费补贴的条件及办理
第五条 根据《实施方案》规定,凡2012年1月1日以后发生征地且发生征地时年满16周岁(含16周岁)以上,德惠市行政区域内农业户籍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被征用土地的农民。下列人员不享受征地保险缴费补贴:
(一)土地被征用后,重新获得调剂土地的;
(二)享受安置补助费和土地补偿费中被征地农民应得部分后,户籍已迁出本市的被征地农民。
第六条 村集体到人社部门领取《被征地农民参保情况反馈表》(以下简称《反馈表》,一式五份,财政、国土、人社、社会保险、村集体各一份),由村集体统一组织参保人员填写《反馈表》,并进行复核盖章。
第七条 村集体将《反馈表》及参保人员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等相关材料,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核被征地面积后,报送人社及社保部门进行征地保险缴费补贴核定。
第八条 财政部门按市国土、人社和社保部门审核后的被征地面积、人员名单及征地保险缴费补贴数额,监督用地部门将征地保险缴费补贴一次性划转至社会保险部门指定的收入专户,再由社保部门转入财政部门的基金专户。
第九条 征地保险缴费补贴资金到位后,村集体将征地保险缴费补贴资金对应的《被征地农民参保情况反馈表》传至户籍所在地劳动保障事务所,由劳动保障事务所对这些人员进行集体补助申报。
村集体因分立、合并和解散等因素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的机构负责接管和办理被征地农民进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
第十条 社保部门根据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申报的征地保险缴费补贴人员情况进行业务处理。
第三章 申报缴费
第十一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征地保险缴费补贴和个人缴费构成,个人缴费按照《德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惠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德府发[2011]59号),以及《德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惠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德府发[2011]58号)(以下简称城乡居保)文件要求办理,按照《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吉社保[2012])36号)进行经办,个人可自愿选择缴费档次进行缴费,并按相应的缴费档次享受城乡居保政府补贴待遇。
第十二条 征地保险缴费补贴是指被征地农民办理参保登记时,由用地部门按照土地收益归属给予征地保险缴费补贴,依据征地面积占其自有面积的比例以及征地时的年龄计算。
《实施方案》实施以后(即2012年1月1日以后)被征地的农民参保,征地保险缴费补贴须一次性到位。
第十三条 征地时还没有参加城乡居保的被征地农民,首先必须按照城乡居保的参保规定到村委会或户籍所在地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参加城乡居保手续,再进行征地保险缴费补贴申报。
第四章 个人账户管理
第十四条 社保部门按照每位参保人员居民身份证号码,为每位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由个人缴费、政府补贴、征地保险缴费补贴及个人账户利息构成。
被征地人员再次或多次发生征地时,征地保险缴费补贴可再次或多次进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金额累计计算。
个人账户储存额记账利率按照城乡居保个人账户记账利率与计息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征地前已经以灵活就业身份在本地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保)的,征地保险缴费补贴直接转入城保账户用于个人缴费,直至领取待遇时,征地保险缴费补贴仍有剩余的,剩余的征地保险缴费补贴一次性返还本人。
征地前以企业职工身份在本地参加城保的,征地保险缴费补贴暂存城保账户,待其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以个人身份续保时,将暂存的征地保险缴费补贴用于个人缴费,直至其领取待遇时征地保险缴费补贴还有剩余的,剩余的征地保险缴费补贴一次性返还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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