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养老保险规定1998 LT
个人养老金查询已参加当地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收和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基本养老保险登记和基本养老保险费征
缴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与管理
第九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
(一)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
(四)企业拖欠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滞纳金;
(五)财政补贴;
(六)其他收入。
第十条企业应当按照上一年度本企业职工月平
均工资总额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实行省级社会统筹前,基本养老保险费用负担过重的市、地区,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确需超过20%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行署)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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