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关于国家队运动员伤残保险事故程度分级标准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1998.02.17
∙【文 号】国家体委体人字[1998]049号
∙【施行日期】1998.02.1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体育
正文
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关于国家队运动员
伤残保险事故程度分级标准
(国家体委体人字[1998]049号)
特级(保额30万元)
在运动训练、竞赛中死亡或成为植物人。
一级(保额20万元)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
1.极重度智能减退;
2.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
(1)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
(2)双下肢高位缺失,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双膝
以上缺失,不能装假肢,双膝、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3)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中四个关节功能完全丧失,三者之一者;
3.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4.四肢瘫肌力三级或三肢瘫肌力二级;
5.运动员因脑、脊髓损伤致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脊柱及四肢大关节部分功能丧失。
二级(保额15万元)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1.重度智能减退;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
3.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半径≤5°);
4.运动员因脑、脊髓损伤而致截瘫及双下肢功能完全丧失;
5.双侧前臂缺失成双手功能完全丧失;
6.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7. 心功能不全三级。
三级(保额10万元)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1.精神病性症状表现为危险或冲动行为者;
2.面部重度毁容;
3.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半径≤10°);
4.双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半径≤10°);
5.截瘫肌力3级;
6.偏瘫肌力3级;
7.非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8.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四级(保额8万元)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部分能自理者。
1.中度智能减退;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社交能力者;
3. 因脑、脊髓损伤致中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4. 面部中度毁容,全身瘢痕面积≥70%;
5.一眼有无光感,另矫正视力≤0.2或视野≤32%(或半径≤20°):
6.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32%(或半径≤20°);
7.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 0.1;
8.双耳听力损失91dBHL:
9.单肢瘫肌力二级;
10.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
11.一侧踝以下缺失,另一足畸形行走困难;
12.肾上腺皮质功能明显减退,180天不恢复者;
13.拳击、跆拳道运动员致击醉病,100天不能恢复者。
五级(保额6万元)
器官大部分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1. 面部轻度毁容;
2.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40%(半径≤25°)
3.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2;
4.—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1;
5.双眼视野≤40%(或半径≤25°);
6.双耳听力损失≥81dBHL;
7.鼻缺损1/3以上;
8.脊柱骨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突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疼,或有椎管狭窄者;
9.四肢瘫肌力四级;
10. 单肢瘫肌力三级;
11.双手全肌瘫肌力三级:
12.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完全丧失;
13.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
14.一手拇指无功能,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功能丧失;
15.一髋或一膝功能完全丧失;
16. 胃切除3/4;
17.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六级(保额4万元)
器官大部分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1.轻度智能减退;
2.精神病性症状影响职业劳动能力者;
3.一侧完全性面瘫;
4.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3;
5.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2;
6.双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48%(或半径≤30°);
7.双耳听力损失≥71dBHL;
8.双侧前庭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
9.鼻缺损1/3以下,1/5以上;
10.脊柱骨折后遗≤30°畸形伴根性神经疼(神经电生理检查不正常);
11.一手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两指功能完全丧失;
12.一手三指(含拇指)缺失;
13. 除拇指外其余四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二级伤残
14.一手大部分功能丧失;
15.一拇指缺失;
16.下肢骨折成角畸形≥15°,并有肢体缩短≥4厘米者;
17.一侧踝以下缺失;
18.一侧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9.单足全肌瘫肌力二级;
20.双足部分肌瘫肌力二级;
21.一足功能丧失,另一足部分功能丧失;
22.一前足缺失,另一足仅残留拇趾;
23.一前足缺失,另一足除拇趾外,2~5趾畸形,功能丧失;
24.一髋或一膝关节功能不全;
25.创伤性脾切除;
26.胃切除2/3;
27.肾损伤性高血压;
28.一例肾切除;
29. 两侧睾丸创伤后萎缩,血睾酮低于正常值;
30.肾上腺皮质功能轻度减退,180天不能恢复者。
七级(保额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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