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退一至四级伤残标准
中国的病退一至四级伤残标准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发布。根据《病伤添加申报与审核办法》(卫司〔2009〕11号)规定,病退一至四级伤残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标准:指丧失劳动能力程度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即本人在一定期限内无法通过劳动获得正常收入,严重影响生活自理能力,加重生活负担,需要他人照料。
二级伤残标准:指丧失劳动能力程度为丧失绝大部分劳动能力,即丧失一定范围内的劳动能力,工作能力严重受限,导致工作能力无法得到正常的发挥,但仍能进行一定范围内的自理活动。
三级伤残标准:指丧失劳动能力程度为丧失部分劳动能力,即在工作时有一定限制,能从事一定范围的工作,但在某些方面有较大限制,需要他人提供帮助进行生活照料。
四级伤残标准:指丧失劳动能力程度为部分劳动能力受限,即能从事一定非重体力、常规性和技术性的工作,可以完成日常生活自理活动,但在某些方面仍然存在一定的限制。
二级伤残
以上是病退一至四级伤残标准的概述,具体的评定和认定需要根据个人病情以及相关评定标准进行具体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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