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工伤赔偿标准(2011)
浙江省工伤赔偿标准(2011)
一、工伤认定标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工伤认定标准如下:
1. 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出现因工作原因引起的事故,致使身体受到伤害或者发生职业病的,认定为工伤。
2. 在下列情况下,也可以认定为工伤:
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外,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受到伤害的;
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外,因公务原因而受到伤害的。
二、工伤赔偿标准
根据《劳动法》和《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工伤赔偿标准如下:
1. 因工致残等级鉴定标准:
一级工伤:由劳动者因工致残造成劳动能力完全丧失的,按月支付一定比例的工资作为生活费,并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二级工伤:由劳动者因工致残造成劳动能力减少五分之一以上至五分之六以下的,按照一级工伤标准支付一定比例的工资作为生活费,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三级工伤:由劳动者因工致残造成劳动能力减少五分之六以上的,按照一级工伤标准支付一定比例的工资作为生活费,并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 工亡的补偿标准:
劳动者因工死亡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丧葬费、抚恤金和供养亲属的费用。
3. 成年劳动者工伤的最低赔偿金标准:
一级工伤:按照全省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十五个月计算;
二级工伤:按照一级工伤的70%计算;
三级工伤:按照一级工伤的50%计算。
4. 未成年劳动者工伤的最低赔偿金标准:二级伤残
一级工伤:按照全省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十五个月计算;
二级工伤:按照一级工伤的60%计算;
三级工伤:按照一级工伤的40%计算。
5. 工伤职工医疗费的支付标准:
工伤职工的医疗费用,在省级工伤保险基金支出范围内,按照医疗保险支付标准支付。超出基金支付范围的部分,由工伤职工本人或者其用人单位承担。
注意:以上仅为浙江省工伤赔偿标准的一部分内容,具体标准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变化,请以最新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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