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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河南草庐蜂业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文章属性
网页截图【案 由】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案 号】(2021)最高法民再355号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再审
【裁判时间 】2021.12.20
裁判规则
  权利声明属于单方陈述,在缺乏其他证据印证的情况下,不能仅以权利声明确定著作权归属。
正文
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河南草庐蜂业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判决书
 
(2021)最高法民再35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南草庐蜂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方城新能源产业集聚区西园。
  法定代表人:侯朝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一,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张贵庄铁路东安达集团院内1号楼二楼210室。
  法定代表人:柴继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宏麟,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莹,该公司员工。
  再审申请人河南草庐蜂业有限公司(简称河南草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简称汉华易美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津民终3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1年11月12日作出(2021)最高法民申1063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2021年12月17日,被申请人汉华易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宏麟、黄莹到庭接受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草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认定的基本事实错误。二审法院以图片上的“gettyimages”水印、图片的属性信息和汉华易美公司单方面提供的首次发布时间声
明认定著作权人,缺乏证据支撑。首先,水印“gettyimages?”,其右上角均有?的注册商标标志,不是表明创作者身份的作者署名。在每张涉案图片水印下方另有一个署名,涉案图片右侧详细信息中分别显示“Credit:”(归属于:)DougalWaters、PaulBradbury、sdominick和ImageSource,表明此作品归属于图片上的署名人。其次,河南草庐公司二审提交了与G某Inc.(以下简称Getty公司)询问回复的的证据,邮件中详细询问图片详细信息中“Credit:”后面的名字是否是该图片摄影师的名字,Getty公司答复“Credit:”后面的名字是摄影师名字,并解释了Getty公司的运作机制,即摄影师把自己的作品投稿给Getty公司销售,每售出一份会支付给摄影师相应版税。通过进一步邮件询问摄影师是否保留他们的照片的版权,也得到肯定的回答:“投稿摄影师保留图片的所有版权”。上述证据作为相反证据足以推翻汉华易美公司对著作权人的主张。再次,Getty投稿页面关于运作机制和版权归属的问题,也与上述邮件中确认的事实一致。故以上证据构成相反证明,汉华易美公司对于著作权归属应负有进一步举证责任,二审判决关于版权归属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并依据错误的事实做出了不公正的判决。(二)二审法院对来源相同的证据做不同的认定,对相同证据采取不同的认定结果。河南草庐公司提交的gettyi
mages网站刊登的涉案作品截图证据,与汉华易美公司提交的证据来源相同,目的是证明图片上除gettyimages水印外,另有摄影师署名。但二审法院认可gettyimages水印为作者署名,而对同样在照片上的摄影师署名不予支持,侵害了河南草庐公司的合法权益。(三)二审法院程序违法。二审法院未在审限内做出判决。综上,请求本院依法提审改判。
  汉华易美公司辩称,(一)汉华易美公司依法经著作权人Getty公司授权,有权自2016年8月13日起,在中国境内对包含涉诉图像在内的图片享有展示、销售、许可他人使用之权利,且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就第三方未经授权使用或涉嫌未经授权使用所有图像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法律行为。(二)涉案四张图片,其中两张图片VCG4188686826和VCG41115559440由摄影师与Getty公司签订供稿协议,由Getty公司作为代理人,以Getty公司的名义对外展示、销售、许可他人使用;另外两张图片VCG41137086432和VCG4156964600的著作权原由OJOImagesLimited公司(以下简称OJO公司)所有,2012年12月4日Getty公司收购OJO公司后,相应地取得了这两张图片的著作权。(三)汉华易美公司已经依法完成对涉案图片享有著作权的举证责任,在二审庭审中,汉华易美公司补充提交了公证书及分销协议等证据,足以证明Getty公司的相关权属问题。(四)办理涉外证据的公证认证手续繁琐、成本高昂,
要求汉华易美公司在诉讼中提交每一张图片权利来源的完整证据,将不合理地增加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维权成本。一审、二审判决准确阐释了关于著作权司法保护的裁判理念,应当予以维持。综上,请求驳回河南草庐公司的再审请求。
  汉华易美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河南草庐公司立即停止实施侵害汉华易美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2.请求判令河南草庐公司赔偿汉华易美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40000元。一审开庭审理后,汉华易美公司提交书面说明,申请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根据北京市方圆公证处(2016)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0760、20761号公证书载明,Getty公司拥有附件AG某品牌图像(包括RM特定使用范围版权创意图像、RF免版权金使用版权创意图像、RR限定用途类版权创意镜头三个品牌)的版权,图像展示在公司的www.gettyimages.ca、www.gettyimages.com、www.gettyimages.co.uk等网站。2016年8月13日,Getty公司签订授权确认书,授权汉华易美公司担任Getty公司在中国境内的唯一授权代表,明确授权其在中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附件A所列出品牌的所有图像作品,作品展
示在×××.cn、www.vcg.com、www.gettyimages.cn、www.cfp.cn等互联网站,并授权汉华易美公司在中国境内以自己的名义就第三方未经授权使用图像作品的行为采取法律行为,涵盖该日之前及之后在中国境内出现的对于Getty公司版权的侵犯。汉华易美公司(网址:×××.cn、www.vcg.com)尤其有权就附件A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图像的未经授权使用采取诉讼、收取索赔款等行为。
  根据汉华易美公司提供的网页截屏显示,涉案图片授权方式为RF免版权金使用版权图片,品牌分别为Photographer'sChoice、OJOImages、Photodisc,图片上有视觉中国及gettyimages标记字样的水印,版权所有:视觉中国。
  汉华易美公司提供的涉案图片属性信息截屏显示,涉案图片属性信息包括尺寸、宽度、高度、水平分辨率、垂直分辨率、位深度等。其中涉案图片尺寸信息与涉案图片的网页截屏显示的尺寸信息相同。
  2018年2月6日,汉华易美公司申请时间戳认证的账号主体名称为“草庐蜂蜜”的,内有4张涉案图片。经比对,该图片与汉华易美公司Photographer'sChoice、OJOImages、Photodisc品牌图片一致。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为,一是汉华易美公司是否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二是河南草庐公司是否存在侵权行为;三是河南草庐公司是否承担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的民事责任。
  关于争议焦点一,即汉华易美公司是否享有涉案图片著作权的问题。对著作权权属的认定,一般以作品上的署名等为初步证据,但有相反证据予以推翻的除外。本案中,涉案图片上标注Getty公司的英文名称“gettyimages”及网站“视觉中国”字样,该署名构成证明Getty公司与汉华易美公司享有著作权权属的初步证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河南草庐公司虽提交了三张涉案图片在域外网站的截图,但仅凭网页截图,不足以否定Getty公司对涉案图片享有著作权。汉华易美公司就另外一张涉案图片提交了Facebook对话截图,但是对话相对人身份难以确定,真实性无法确认,故一审法院对上述证据不予采信,对河南草庐公司据此提出的主张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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