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
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经200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2009年5月22日
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规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经江苏省人民政府《省政府关于设立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并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苏政复(19
96)57号)批准,以募集方式设立;在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为3200001103206。 第三条  公司1996年8月21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于1996年8月27日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500万股,于1996年9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JIANGSU SOPO CHEMICAL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江苏省镇江市谏壁镇越河街50 号 邮编:212006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6421452 元。 第七条 公司营业期限为50 年。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
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
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以及经公司董事会确认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人员。  第二章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经营宗旨和范围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
建立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管理科学、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内部管理体制,增强企业竞争和开拓发展的能力,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按照市场需求自主组织生产经营,以提高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和实现资产保值增值为目的,最大限度地为公司和股东谋取利益,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化工原料及产品的制造、销售;蒸汽、电力生产;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工业气瓶检验。  第三章第三章            股份股份股份
第一节第一节            股份发行股份发行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
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
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306421452 股,公司发起人持股情况: 发起单位              股数(股) 占公司总股本% 江苏索普(集团)有限公司  188465605          61.51 镇江硫酸厂                0                  0 镇江市第二化工厂          0                  0 镇江江南化工厂            0                  0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306421452 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江苏邮编第二节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股份增减和回购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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