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送达地址与银行账号确认书
案由 | |||||||
案号 | |||||||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填写确认书的告知事项 | 1、为便于当事人及时收到人民法院诉讼文书,保证诉讼程序顺利进行以及便于退还胜诉方诉讼费用,当事人应当如实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和银行账号。 2、诉讼期间如果送达地址和银行账号有变更,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变更后的送达地址和银行账号。 3、如果提供的送达地址或银行账号不确切,或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账号,使诉讼文书无法送达或未及时送达、诉讼费无法退还的,当事人将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 ||||||
当事人提供的自己的送达地址 | 当事人 | ||||||
送达地址 | 邮编 | ||||||
收件人电话 | 收件人姓名 | ||||||
是否同意电子送达 | 当事人(签名): | 地址 | |||||
其他 | |||||||
退诉讼费银行账号 | 收款人 | 收款银行 | |||||
账号 | |||||||
当事人确认 | 我已经阅读(听明白)本确认书的告知事项,提供了上栏送达地址和银行账号,并保证所提供的地址、银行账号更想内容是准确、有效的。 当事人:(签名或捺印)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 ||||||
备 注 | |||||||
法院工作 人员签名 | |||||||
江苏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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