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林厅、教育厅、质量技术监督局等关于印发《江苏省“学生饮用奶计划”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农林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江苏省卫生厅
∙【公布日期】2006.11.23
∙【字 号】苏农牧[2006]53号
∙【施行日期】2006.11.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江苏邮编∙【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江苏省农林厅、教育厅、质量技术监督局、卫生厅、财政厅、发改委、经贸委
关于印发《江苏省“学生饮用奶计划”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农牧[2006]53号)
各市农林(农业、林牧渔业、畜牧兽医)局、教育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卫生局、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贸易委员会,各有关单位:
为积极稳妥地实施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和《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暂行管理办法》,省农林厅、教育厅、质量技术监督局、卫生厅、财政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贸易委员会等七部门经过认真研究,并广泛征求意见,组织制定了《江苏省“学生饮用奶计划”暂行管理办法》(附件1),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江苏省“学生饮用奶计划”暂行管理办法
2.江苏省学生饮用奶计划实施协调小组及工作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江苏省农林厅
江苏省教育厅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江苏省卫生厅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附件1:
江苏省“学生饮用奶计划”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改善中小学生的营养状况,以利青少年健康成长,推进“学生饮用奶计划”的实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和《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暂行管理办法》,结合江苏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饮用奶”,系指由省级学生饮用奶计划工作机构认定的定点生产企业按照本办法规定生产的、专供中小学生在校饮用的牛奶制品。
第三条 实施“学生饮用奶计划”,应坚持“统一部署、规范管理、严格把关、确保质量”的工作方针和“安全、营养、方便、价廉”的原则要求。各级农业、教育、质监、卫生、财政、发改委、经贸委等部门组成学生饮用奶计划工作机构具体组织协调实施。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精心组织、各司其职、严格监管。通过政府、企业、学校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积极稳妥地推进“学生饮用奶计划”健康开展。
第四条 实施“学生饮用奶计划”,应严格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
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以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并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原则和机制进行运行与管理。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 江苏省学生饮用奶计划工作机构为江苏省学生饮用奶计划实施协调小组(以下简称省协调小组),省协调小组由省农林厅牵头,会同省教育厅、质量技术监督局、卫生厅、财政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贸易委员会等部门组成。省协调小组在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部际协调小组的指导下,负责制定学生饮用奶计划管理办法及配套文件,承担学生饮用奶定点生产企业的资格认定和相应的监督管理工作,规划、组织、协调和指导本省“学生饮用奶计划”工作的开展。
第六条 省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学生饮用奶计划”宣传教育、组织推广、工作协调、监督检查、调查研究、经验交流、编发信息简报等日常工作。办公室成员由省协调小组相关职能部门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省畜牧兽医总站。
第七条 各省辖市应由相应部门成立学生饮用奶计划工作机构,市级学生饮用奶计划工作机构在省协调小组的指导下开展工作,积极推进和监督管理本地区“学生饮用奶计划”的实施。
第八条 省协调小组建立江苏省学生饮用奶计划专家库。专家库的成员由有关部门推荐,省协调小组办公室审核,受省协调小组聘请,参与学生饮用奶定点生产企业的现场考核工作和技术咨询、专题调研及有关课题的研究任务。
第三章 定点生产企业资格认定
第九条 对学生饮用奶定点生产企业实行资格认定制度。定点生产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由省协调小组制订并组织实施。经省协调小组认定取得资格的企业才能作为学生饮用奶定点生产企业。
第十条 从事学生饮用奶生产的定点企业,除符合乳品生产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和质量要求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原料奶奶源优质稳定。原料奶必须完全由企业自有的定点奶牛场提供,定点奶牛场应通
过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实行管道式机械挤奶和冷链贮藏、运输。
2、乳品生产规范符合要求。有符合学生饮用奶生产要求的设备设施、良好的设备维修和保养体系,生产应符合《乳制品企业良好生产规范》(GB12693)。
3、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健全。定点生产企业应通过计量合格确认;生产学生饮用奶的车间应建立HACCP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并通过有效认证;有正规的检验室和必备的检测仪器设备,有素质良好的专职检验人员,能进行原料奶与成品的常规微生物及理化指标的检测,能做到检测与生产同步。
4、冷链运输和贮存条件完备。在学生饮用奶生产过程对原料奶收集、贮运和加工后成品入库贮存实施冷链的基础上,配送环节应实施与学生饮用奶品种相适应的冷链运输、贮存。
5、辅料和包装材料来源可靠。定点生产企业应使用已获得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所生产的辅料和包装材料。
第十一条 需从事学生饮用奶生产的企业,应向所在市学生饮用奶计划工作机构提出申请。市学生饮用奶计划工作机构应组织相关人员现场考察,出具初审意见,初审合格的报省
协调小组办公室。
第十二条 省协调小组办公室成立考核专家组,进行实地考核,出具考核报告,经省协调小组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认定。
第十三条 定点生产企业资格认定的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应重新申请资格认定。取得资格认定后1年内无正当理由不生产学生饮用奶的,由省协调小组取消其定点生产企业资格。
第四章 产品品种、质量要求与标志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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