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房地产估价报告范文一篇
致委托方函......................................................................................2
估价师声明......................................................................................4
估价的假设和限制条件....................................................................5
房地产估价结果报告 .......................................................................9
一、委托方 ..........................................9
二、估价方 ..........................................9
三、估价对象 .......................................10
四、估价目的 .......................................16
五、估价时点 .......................................17
六、价值定义 .......................................17
七、估价依据 .......................................17
八、估价原则 .......................................18
九、估价方法 .......................................19
十、估价结果 .......................................19
十一、估价人员 .....................................21
十二、估价作业日期 .................................21
十三、估价报告应用的有效期 .........................21
第四部分附件..............................................................................22
报告编号:[2007]岳华中天[评]字第7号 1北京岳华中天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房地产估价报告
致委托方函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自来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承蒙贵方委托,我公司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8 号的中关村科技贸易中心部分房地产(具体包括:15 层写字楼 2674.47平方米、18 层写字楼 2628.95 平方米、5 层部分商铺 719.68 平方米)进行房地产价格评估,目的是为了明确在估价时点上述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为贵方核定房地产价值提供价格参考依据。
评估人员本着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房地产评估的规定,结合特定的评估目的,采用适当的评估方法,评估得到估价对象在满足估价的假设和限制条件下,于估价时点 2007年 4月 3 日的评估结果如下:
估价对象总建筑面积:6023.1 平方米
估价对象房地产总价:9135.6246 万元
大写:玖仟壹佰叁拾伍万陆仟贰佰肆拾陆元整
(货币单位:人民币元)
其中:
1、15 层写字楼
建筑面积: 2674.47 平方米
房地产单价:13796 元/平方米
房地产总价:3689.6988 万元
大写:叁仟陆佰捌拾玖万陆仟玖佰捌拾捌元整
(货币单位:人民币元)报告编号:[2007]岳华中天[评]字第7号 2北京岳华中天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房地产估价报告
2、18 层写字楼
建筑面积: 2628.95 平方米
房地产单价:13809 元/平方米
房地产总价:3630.3171 万元
大写:叁仟陆佰叁拾万零叁仟壹佰柒拾壹元整
(货币单位:人民币元)
3、5 层部分商铺
建筑面积: 719.68 平方米
房地产单价:25228 元/平方米
房地产总价:1815.6087 万元
大写:壹仟捌佰壹拾伍万陆仟零捌拾柒元整
评估报告(货币单位:人民币元)
以上内容摘自本房地产估价报告书。欲了解本次评估项目的全面情况,应认真阅读估价报告书全文。
法人代表:
北京岳华中天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二○○七年四月十日报告编号:[2007]岳华中天[评]字第7号 3北京岳华中天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房地产估价报告
估价师声明
我们郑重声明:
1、我们在本估价报告中陈述的事实是真实的和准确的。
2、本估价报告中的分析、意见和结论是我们自己公正的专业分析、意见和结论,但受到本估价报告中所列的假设和限制条件的限制。
3、我们与本估价报告中的估价对象没有利害关系,也与有关当事人没有个人利害关系或偏见。
4、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进行分析,形成意见和结论,撰写本估价报告。
5、估价人员已对本估价报告中的估价对象进行了实地勘查。
6、没有人对本估价报告提供重要专业帮助。
7、本估价报告结果仅作为委托方在本次估价目的下使用,不得做其他用途,未经本估价机构书面同意,本报告的全部或者任何一部分均不得向委托方、报告使用者、报告审查部门之外的单位和个人提供,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发表。
8、估价人员只对估价过程和结论合乎估价技术规范及职业规范负责,对委托方的最终定价决策不负直接责任。估价师签名:
姓 名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号 签 名
齐辉 1119970141
王键 1119980172报告编号:[2007]岳华中天[评]字第7号 4北京岳华中天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房地产估价报告
估价的假设和限制条件一、假设条件
1、本报告以委托方提供的资料真实、合法、完整为假设前提。
2、本报告估价结果为估价对象在估价时点的公开市场价格,不考虑短期变现因素的影响。所谓公开市场价格,是指估价对象满足以下条件的市场成交价格:
(1)房地产市场为公开、平等、自愿的交易市场;
(2)房地产买卖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3)买卖双方不因任何特殊利益关系抬高或降低房地产交易值;
(4)有一段合理的交易时间;
(5)在交易期间房地产市场状况和物理状态保持相对稳定。
3、委托方合法取得现有产权资料。
4、委托方未欠缴土地出让金,有关估价对象的其他应缴税费均已全额缴纳。
5、在估价时点估价对象不存在任何产权纠纷,不受任何权利限制,可以在公开市场上进行
合法转让。
6、根据委托方提供的相关资料,中关村科技贸易中心土地规划用途为“综合、配套(地下)及地下车库”,土地证登记用途为“综合楼及地下车库”。根据估价人员的现场勘查,估价对象实际用途为写字楼、商业配套(地上)。在评估过程中,评估人员未对地上商业配套是否符合规划进行深入考证,本次评估以估价对象地上建筑物符合规划为假设前提。报告编号:[2007]岳华中天[评]字第7号 5北京岳华中天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房地产估价报告
7、本报告估价结果以估价对象不改变用途并能保持目前的使用环境和条件为前提。
8、估价人员对估价对象的现场勘查仅限于估价对象的外观和使用状况,并未对结构等内在质量进行测试。本报告以估价对象内在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足以维持其正常使用为前提。二、限制条件
1、本估价报告由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自来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委托,已取得双方书面同意。
2、本评估报告中所依据的有关资料系由委托方提供,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因委托方提供的
资料失真造成评估结果有误,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不承担责任。
3、本报告使用者在应用本估价报告时,应明确本次评估的价格定义及本估价报告中的“估价的假设和限制条件”。本报告估价结果是估价对象在满足全部假设与限制条件下,于估价时点 2007年 4月 3 日、在现状利用条件下的房地产公开市场价格,若估价时点、土地利用方式、土地级别、房屋利用状况等影响房地产价格的因素发生变化,则评估价格应作相应调整。
4、本报告对估价对象市场价格的把握,仅相对于估价时点的假设条件、市场状况而言,并未考虑市场价格波动、国家经济政策发生变化、强制力因素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对估价对象房地产价格的影响。
5、土地设定用途及设定年期的说明:估价时点估价对象现状用途为“写字楼、商铺”,土地登记用途为“综合楼及地下车库”,本次估价时以估价对象的现状用途符合规划及有关规定为前提,估报告编号:[2007]岳华中天[评]字第7号 6北京岳华中天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房地产估价报告价设定用途为综合。土地使用年限设定为自估价时点起的剩余出让年限。
6、关于估价对象建筑面积的说明:于估价时点,估价对象未单独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此次评估中估价对象的建筑面积以海淀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测绘队 2003 年 12月 24 出具的《房屋土地测绘技术报告书》为准,最终的建筑面积应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登记内容为准。
7、于估价时点,柜位号为 5A027~5A032 的商铺已设定抵押,抵押权人为中国光大银行北京海淀支行,抵押期限从 2005 年 4 月30 日至 2008 年 4 月 29 日。
根据本次估价目的,考虑到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拟在抵债行为实现之前先偿还对中国光大银行北京海淀支行的贷款,并注销该部分房地产的抵押登记。因此,本报告未考虑上述抵押权对估价对象房地产价格的影响。
8、于估价时点,纳入本次评估范围的 15、18 层写字楼及 5 层部分商铺已对外出租,根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42 号)规定:“出租人在租赁期限内,确需提前收回房屋时,应当事先商得承租人同意,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租赁期限内,房屋出租人转让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受让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规定。”另外,根据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要求,采用收益法评估估价对象房地产价格时,“有租约
限制的,租约期内的租金宜采用租约所确定的租金,租约期外的租金应采用正常客观的租金”。报告编号:[2007]岳华中天[评]字第7号 7北京岳华中天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房地产估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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