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法案例分析练习及答案
[案例1]
1、1998年1月,甲、乙、丙共同设立一合伙企业。合伙协定约定:甲以现金5万人民币出资,乙以房屋作价8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4万元出资; 各合伙人按相同比例分配赢利,分担亏损。合伙企业成立后,为扩大经营,于1998年6月向银行贷款人民币5万元,期限为1年。1998年8月,甲提出退伙,鉴于当时合伙企业盈利,乙、丙表示同意。同月,甲办理了退伙结算手续。1998年9月,丁入伙。丁入伙后,因为经营环境变化,企业严重亏损。1999年5月,乙、丙、丁决定解散合伙企业,并将合伙企业现有财产价值人民币3万元予以分配,但对未到期的银行货款未予清偿。1999年6月,银行贷款到期后,银行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发现该企业已经解散,于是向甲要求偿还全部货款,甲称自己早已退伙,不负责清偿债务。银行向丁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丁称该贷款是在自己入伙前发生的,不负责清偿。银行向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乙表示只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清偿相应数额。银行向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丙则表示自己是以劳务出资的,不承担还贷款义务。
    根据上述情况,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请问对于银行贷款哪些合伙人应当承担清偿责任,如何进行清偿?
  (2)若合伙人乙自己经营与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其行为法律效果如何?
  (3)设乙在从事业务过程中,向第三人借款8万,并以其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出质,其行为法律效果又如何?
答案[案例1]
1、(1)所有合伙人均应承担清偿责任。甲乙丙丁按照约定平均承担,同时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即银行有权要求任一合伙人全额清偿贷款。
(2)乙的行为违反了竞业禁止,合伙企业可以收缴其因此获得的利益,若给企业造成损失,还可要求赔偿。
(3)其必须征得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否则质押行为无效。
[案例2] 
    某普通合伙企业有甲、乙、丙三人各出资5万元组成。合伙协议记载了合伙企业法应当记载的事项,其中规定利润分担和亏损分担办法为:甲3/5,乙、丙各1/5;甲为负责人,合
伙企业经营汽车配件生产和销售。
    问题:
    (1)甲为负责人,那么乙、丙在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中拥有什么权利?
    (2)甲想和王某合作建立一个经销汽车配件的门市部,是否可以?
    (3)假如合伙协议明确规定甲只能代表合伙企业签订10万元以内标的金额的合同,甲同B厂签订了12万元的合同,那么这个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答案[案例2]
    (1)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乙、丙拥有以下权利:监督权;要求甲报告的权利;查阅账簿权利;异议权利即撤销对甲的委托权等。
    (2)不可以。《合伙企业法》规定:“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甲想和王某合作建立一个经销汽车配件的门市部违反本条规定,应予以禁止。
(3)合同有效。《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限制,不得对抗善意不知情的第三人。”本案中B厂为善意不知情的第三人。
[案例3]
甲、乙、丙签订书面合伙协议共同投资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其中甲出资8万元,乙出资6万元,丙出资4万元。合伙协议中未约定利润和亏损分担比例。在合伙经营之前,乙曾欠丁公司一笔款项2万元。现丁公司从该合伙企业购进一批货物价款为2万元,丁以乙曾欠其2万元为由要求将货款抵销。乙表示同意,甲、丙对此不满,三人遂决定解散该合伙企业。
    问题:
    (1)乙和丁的做法是否合法?
    (2)该企业解散时,该如何分配利润和分担亏损?
答案[案例3]
    (1)乙和丁的做法不合法。因为乙和丁、乙所在合伙企业和丁之间是两对法律关系,且根据普通合伙人
《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所以乙和丁的做法不合法。
(2)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案例4]
王某和甲、乙两个人合伙开办一普通合伙企业,三人商定各出资2万元并订立了书面协议,到工商局进行了登记。后来王某的妹妹王丙加入,经王某和甲、乙同意,王丙以劳务出资。两年后企业经营不景气,四人决定终止经营。此时,企业欠债10万元,王某和甲、乙丧失偿债能力。债权人到王丙要钱,王丙表示她只承担一部分,其余的不负责任。
    问题:
    (1)王丙以劳务出资可否视为合伙人?
    (2)王丙是否有义务对外偿还全部债务?
答案[案例4]
    (1)王丙应视为合伙人。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可以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劳务出资。王丙以劳务出资加入合伙企业,其它合伙人一致同意,符合入伙条件和程序。
    (2)王丙有义务对外承担全部债务。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王丙对外承担全部债务后可以向其它合伙人追偿。
[案例5]
某普通合伙企业由甲、乙、丙、丁四人投资设立,由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该合伙企业在存续期间,发生下列事实:
(1)2006年8月,甲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善意第三人A公司签订了代销合同,乙合伙人获知后,认为该合同不符合合伙企业利益,经与丙、丁商议后,即向A公司表示对该合同不予承认,因为甲合伙人无权单独与第三人签订代销合同。
(2)2006年9月,合伙人丁提出退伙,其退伙并不给合伙企业造成任何不利影响。同月,合伙人丁撤资退伙。于是,合伙企业又接纳戊入伙,戊出资4万元。2006年10月,合伙企业的债权人A公司就合伙人丁退伙前发生的债务24万元要求合伙企业的现合伙人甲、乙、丙、戊及退伙人丁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丁以自己已经退伙为由,拒绝承担清偿责任。戊以自己新人伙为由,拒绝对其入伙前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3)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甲为了改善企业经营管理,于2006年8月独自决定聘任合伙人以外的B担任该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并以合伙企业名义为C公司提供担保。
(4)2006年9月,合伙人乙在与D公司的买卖合同中,无法清偿D公司的到期债务8万元。D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判决D公司胜诉。D公司于2006年10月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合伙人乙在合伙企业中全部财产份额。
问题:
(1)甲以合伙企业名义与A公司所签的代销合同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2)丁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如果丁向A公司偿还了24万元的债务,丁可以向哪些当
事人追偿?追偿的数额是多少?
(3)戊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4)甲聘任B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及为C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5)合伙人乙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合伙企业决定对乙进行除名,合伙企业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6)合伙人丁的退伙属于何种情况?其退伙应符合哪些条件?
答案[案例5]
(1)甲以合伙企业名义与A公司所签的代销合同有效。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在本题中,尽管合伙人甲超越了合伙企业的内部限制,但A公司为善意第三人,因此甲以合伙企业名义与A公司所签的代销合同有效。
(2)丁的主张不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
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如果丁向A公司偿还了24万元的债务,丁可以向合伙人甲、乙、丙、戊进行追偿,追偿的数额为24万元。
(3)戊的主张不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甲聘任B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及为C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不符合规定。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以下事项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①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②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③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④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⑤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⑥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
(5)合伙企业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的,属于当然退伙,当然退伙以法定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6)合伙人丁属于通知退伙。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通知退伙应满足以下条件:
①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②合伙人退伙不会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③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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