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协议书(深圳市场监督管理局标准协议)
合伙协议A:适用于有限合伙企业
合伙协议B:适用于普通合伙企业、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2020年1月1日
合伙协议A
深圳××××××××(有限合伙)合伙协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订立协议。
第二条 本企业为有限合伙企业,是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全体合伙人愿意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纳税,守法经营。
第三条 本协议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四条 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二章 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合伙企业名称:  深圳××××××××(有限合伙) 
第六条 企业经营场所:  深圳市××区×××××           
第三章 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及合伙期限)
第七条 合伙目的:  ××××××××××××××××     
第八条 合伙经营范围:  ×××××××××××××××× 
(注: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具体填写。合伙经营范围用语不规范的,以企业登记机关根据前款加以规范、核准登记的为准。合伙经营范围变更时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条 合伙期限为××年。
第四章 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条 合伙人 × 个,分别是:
1、普通合伙人  ×××     
住所(址):  ×××××××××××       
普通合伙人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2、有限合伙人  ×××   
住所(址):  ×××××××××××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3、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注:选择其中之一):  ××× 
……
(注:可续写。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和一个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五章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第十一条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1、普通合伙人:           
以货币出资      万元,以      (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劳务或其它非货币财产权利,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作价出资      万元,总认缴出资      万元。
首期实缴出资      万元,在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前缴纳,其余认缴出资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    个月内缴足。
2、有限合伙人 :           
以货币出资      万元,以      (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它非货币财产权利,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作价出资      万元,总认缴出资      万元。
首期实缴出资      万元,在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前缴纳,其余认缴出资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    个月内缴足。
3、……
(注:可续写。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第六章 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第十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按如下方式分配: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 。(注: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描述)
第十 合伙企业的亏损分担,按如下方式分担: 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担 。(
注: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描述)
(注: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第七章 合伙事务的执行
第十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
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如下条件:  1.按期缴付出资,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有丰富的管理经验,在本行业曾取得优良的业绩。(注:可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另行约定)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选择程序为: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决定(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决定方式,例如“经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决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
第十  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为: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合伙企业日常运营,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注:可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另行约定)
执行事务合伙人违约处理办法:执行事务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约定或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导致违约发生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对其他合伙人因此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注:可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另行约定)
第十  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第十七条 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依照本协议第十七条的规定作出表决
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第十八条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的表决办法)
第十九条 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同意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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