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协议(普通合伙)
本合伙协议 (以下简称本协议) 由以下各合伙人于【 】年【 】月【 】
日在【 】签订。
第一方: 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第二方: 身份证号码:
第三方: 身份证号码:
第四方: 身份证号码:
(第一方、第二方、第三方……以下统称各方或者全体合伙人)
各方经充分商议,一致允许出资成立 普通合伙) (本
协议以下简称合伙企业) 。为维护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合伙企业 的组织和行为,各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以下简称《合伙企业 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协议。
第一章 总 则
1. (普通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均为普通合伙人,普 通合伙人对 (普通合伙)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 本协议的订立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本协议自全体合 伙人签字之日起生效,即对全体合伙人产生法律约束力。
3. 本协议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 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合伙企业的名称、主要经营场所、合伙期限
1. 合伙企业名称: (普通合伙)。
2. 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 】
3. 合伙企业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成立,合伙期限为长期。
第三章 合伙企业的目的与经营范围
1. 合伙企业的目的:通过合伙方式,将 有限公司 的核心人材凝结起来,共同实现企业上市目标。
2. 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技术开辟、计算机软硬件开辟、信息系统集 成、广告设计制作等 (详见企业营业执照) 【企业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 证件经营】。
第四章 合伙人的姓名、住所
人共同出资设立,全体合伙人均为普通合伙人。
2. (普通合伙) 的合伙人应当具有彻底民事行为能 力,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经营的人如国家公务员、法官、检察官、警察不能成为 合伙人。
3. 本协议生效之时普通合伙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 普通合伙人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 住所
1
2
3
4
第五章 合伙人的出资和财产份额
1. 合伙企业出资总额为人民币【 】万元,全体合伙人均以货币出资。各合 伙人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比例及其他具体情况如下:
序 姓名 合伙人性质 出资方式 认 缴 出 资 数额 认缴出资比例
号 普通合伙人 (人民币万元) (%)
1
2
3
4
2. 全体合伙人一致确认,各合伙人应于【 】年【 】月【 】日前,将各自
立的银行账户。若根据《股权激励协议》,各合伙人需根据《股权激励协议》的 约定按合伙份额比例向合伙企业投入资金以继续支付股权激励剩余的行权价 款。
3. 在合伙人认缴的企业出资总额范围内,合伙人应遵守其约定并按期依法 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不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 违约责任。
第六章 约定服务期
各自然人合伙人允许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在【 有限 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工作,工作期限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不少于五年 (以下简称 约定服务期)。
第七章 合伙事务的执行
1. (普通合伙)的合伙事务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执 行。
2. 全体合伙人一致允许由普通合伙人【 】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经营管理活动,上述活动所产生的费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
4. 执行事务合伙人对全体合伙人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制定合伙企业的发展规划、业务活动计划,代表合伙企业对外开展业 务,订立合同;
(2)制定合伙企业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3)制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案;
(4)决定合伙企业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5)制定合伙企业的管理制度;
(6)聘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7)决定合伙企业经营管理中的其他事项。
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 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 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5. 执行事务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或者其下属企业损失 的,应当对合伙企业进行赔偿。
6. (普通合伙)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合伙人会议决议:
(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7)转让合伙企业所持的股分;
(8)合伙人向其他合伙人或者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的全部
或者部份财产份额;
(9)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
(10)合伙人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
(11)修改和补充本合伙协议;
(12)合伙人的入伙、退伙。
第八章 入伙与退伙
1. 新合伙人入伙,应当经普通合伙人会议决议,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 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 况和财务状况。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2. 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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