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一、条文内容: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二、主旨:
本条是对合伙人转让其财产份额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
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合伙人可能需要将其投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变现。为此,合伙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该转让包括向合伙企业内部的其他合伙人转让和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
合伙企业是资本的聚合,也是人的组合,合伙人的数量一般不多,而且彼此间互相信任和了解,普通合伙人都有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的权利,并可以互相代理。这种合伙的人合性决定了合伙人的出资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受到限制。一般来说,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当然,合伙协议也可以事先另作规定。
普通合伙人向其他合伙人转让财产份额,即指合伙人将自己持有的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部分或全部转让给本企业中一个或数个其他合伙人的情形。由于这种转让属内部关系,只关联到各合伙人财产份额的变化,不影响企业财产总额的变化,不需征得其他合伙人的同意,也没有其他事前程序,只需通知他们知晓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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