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合伙企业法
教学要求
1.明确合伙企业的概念和特征,明确普通合伙人无限连带责任的性质及与有限合伙人有限责任的关系;
2.了解有限合伙人的出资、对外债务的承担及与无限合伙人之间的关系;
3.掌握合伙企业合伙人入伙、退伙及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责任性质;
4.了解我国合伙企业设立、解散与清算,以及合伙企业的财产、事务执行与债务清偿的有关规定。
课时安排
本章节共安排7课时
教学内容
第一节 合伙企业法概述
一、合伙企业的概念
一般而言,合伙企业是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该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二、合伙企业的特征
(一)合伙企业的成立基础是合伙协议
(二)合伙企业是人合企业
(三)合伙企业的人格同合伙人的人格不完全分离
(四)合伙企业的财产同合伙人的财产不完全分离
(五)合伙人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三、合伙企业的种类
合伙企业根据分类标准不同有不同的分类方法:①以合伙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划分,可将合伙分为个人合伙和法人合伙;②根据合伙的目的和法律地位不同,可将合伙分为民事合伙和商事合伙;③在我国,根据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责任的形式不同,可将合伙分为普通合伙与隐名合伙;④在英美法系国家,通常把合伙分为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
四、合伙企业法
(一)合伙企业法的概念
合伙企业法,是指调整合伙企业在设立、经营、变更、终止过程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合伙企业法的适用范围
(1)适用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合伙,但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
(2)适用于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这些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三)合伙企业法的基本原则
(1)协商一致,书面合伙原则。
(2)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3)合伙人分别纳税原则。
(4)合伙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原则。
(5)合法财产及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
五、合伙企业的法律地位
(一)合伙企业具有团体性,是人和财产的集合,其人格具有相对独立性
(二)合伙企业具有相对独立的财产
(三)合伙企业民事责任具有相对独立性
第二节 合伙企业的设立、解散与清算
一、普通合伙
(一)普通合伙企业设立的条件
(1)有2个以上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合伙企业的设立登记
合伙企业的登记采取准则主义,应首先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登记文件之日起30日内,做出是否登记的决定。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合伙企业成立之日。
(三)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1.合伙解散的概念
合伙的解散又称合伙的终止,是指由于法定原因的出现或全体合伙人的约定使合伙关系消灭。合伙的解散,意味着合伙主体资格的消灭。
2.合伙解散的原因
合伙解散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①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②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③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④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⑤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⑥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撤销;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3.合伙解散的法律后果
合伙解散所产生的直接后果就是由清算人进行清算。
4.清算人的确定
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5.清算事务的执行
清算事务的执行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①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②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的未了结事务;③清缴所欠税款;④清理债权、债务;⑤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⑥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6.清算程序及财产分配
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二、对有限合伙的特殊规定
(一)有限合伙企业设立的条件
(1)有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
(2)合伙协议。
(3)合伙人的出资。
(4)企业名称。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登记
在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登记中,除了符合普通合伙的规定外,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中还应当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认缴的出资数额。
第三节 合伙企业的财产、事务执行与债务清偿
一、普通合伙
(一)合伙企业的财产
合伙企业的财产,是指合伙人投入的财产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可见,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企业的财产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合伙人出资形成的财产;二是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即以合伙名义取得的收益。
(二)合伙事务的执行
1.合伙事务执行人的权利
2.合伙事务的执行方式
3.合伙事务的执行规则
4.合伙事务执行后果的承担
5.合伙事务的决议
6.竞业禁止
7.利润分配与亏损分担
(三)合伙债务的承担及清偿
1.合伙债务的概念
合伙债务,是指以合伙企业的名义所欠的一切债务。
2.合伙债务的承担
合伙企业虽然有自己的财产,但这些财产根本上仍是合伙人自己的,是他们共同共有的。合伙企业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依法就不能独立地对外承担责任。
3.合伙债务的清偿
合伙企业虽然无完全的民事责任能力,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但合伙企业有相对独立的法律人格,并且依法具有自己的部分财产,因此,对于民事责任具有相对独立的承担能力。
4.合伙企业与合伙人个人债权人之间的关系
由于合伙企业与其合伙人之间毕竟是不同的利益主体,因此,合伙人个人所负债务不应当影响合伙企业的正常经营,不应当影响其他合伙人的正当权益。
二、对有限合伙的特殊规定
(一)财产份额的转让
有限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也分为内部转让和外部转让。内部转让与普通合伙无异;而在外部转让时,不必非要经过其他合伙人的同意,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转让,仅需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即可。
(二)合伙事务的执行
1.执行权
2.有限合伙人滥用管理权的责任
3.有限合伙人行为限制的放宽
(三)合伙债务的承担及清偿
1.合伙债务的承担
普通合伙中,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在有限合伙中,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则仅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不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
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第四节 入伙与退伙
一、普通合伙
(一)入伙
1.入伙的概念及条件
入伙,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第三人加入合伙企业并取得合伙人资格的行为。由于第三人
的入伙,使得合伙人数增加,因此,入伙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依据法律,入伙人入伙应当符合以下2个条件。
(1)经全体合伙人的同意。
(2)入伙人与原合伙人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2.入伙的后果
入伙人与原合伙人依法签订入伙协议书后即取得合伙人的资格。入伙人取得合伙人的资格后,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新入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是为保护合伙企业的债权人的利益,维护正常的交易安全和秩序。
(二)退伙
1.退伙的概念
退伙是合伙人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退出合伙企业,消灭合伙人资格的行为。
2.退伙的形式
依据退伙的原因不同,可将退伙分为法定退伙、强制退伙、声明退伙。
3.退伙的效力
(1)退伙人丧失合伙人身份,脱离原合伙协议约定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2)导致合伙财产的清理与结算。
(3)退伙并不必然导致合伙企业的解散。
二、对有限合伙的特殊规定
(一)入伙
有限合伙人入伙也应当符合以下2个条件:①经全体合伙人的同意;②入伙人与原合伙人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但在入伙的效力上,有限入伙人有不同于普通入伙人之处,即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
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而非无限责任。
(二)退伙
有限合伙人退伙,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1)有限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伙: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
(3)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为限承担责任。
(4)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第五节 法律责任
一、合伙人因登记不实产生的法律责任
二、合伙人因执行合伙事务产生的法律责任
三、清算人的法律责任
四、争议解决的方式
五、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的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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