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关于调整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洗理费、防暑降温费的通知
北京市人事局、财政局关于调整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洗理费、防暑降温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1988.07.01
【字 号】京人工[1988]40号
【施行日期】1988.06.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北京市人事局、财政局关于调整党政机关工作人
员洗理费、防暑降温费的通知
(1988年7月1日)
各区、县财政局、人事局,各市局财务处、人事(干部)处:
  经请示市政府领导同志批准,现将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洗理费和防暑降温费的标准调整如下:
  一、洗理费
  每人每月8元,女同志另加卫生费2元。
防暑降温费  二、防暑降温费
  夏季(6~9月)每人每月6元。
  本通知从1988年6月起执行。提高上述标准所需经费,从经费包干节余或预算外收入中解决,经费有困难的,也可略低于上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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