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浩建筑工料测量师事务所(北京)有限公司、张苧心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7.28
【案件字号】(2021)津02民终295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梁辉王新王志红
【审理法官】梁辉王新王志红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王浩建筑工料测量师事务所(北京)有限公司;张苧心
【当事人】王浩建筑工料测量师事务所(北京)有限公司张苧心
【当事人-个人】张苧心
【当事人-公司】王浩建筑工料测量师事务所(北京)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姜永松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姜永松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姜永松
【代理律所】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王浩建筑工料测量师事务所(北京)有限公司
【被告】张苧心
【本院观点】劳动者及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均应受到法律保护。
【权责关键词】合同证据不足自认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劳动者及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均应受到法律保护。关于2019年度防暑降温费704.4元、2018年度集中供热补助费185元、2018年度冬季取暖补贴335元的问题,上诉人自认以上福利待遇上诉人并未支付给被上诉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地方性规范文件的规定,被上诉人在上诉人处工作满一年,上诉人应当支付被上诉人防暑降温费、供热补助费和冬季取暖补贴,一审对以上福利费用数额判定无误,二审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驳回。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问题,双方均认可上诉人于2019年10月23日与被上诉人解除劳动关系,上诉人主张其系合法解除,但被上诉人在2019年9月16日至2019年10月27日已经向上诉人请病假,被上诉人处于医疗期内,在此期间上诉人解除其与被上诉人的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一审计
算数额亦无不当,二审予以维持。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请病假属于恶意、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经具备解除的法定条件,但上诉人未提供证据佐证其主张,故本院对此亦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王浩事务所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王浩建筑工料测量师事务所(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0-23 01:55:21
王浩建筑工料测量师事务所(北京)有限公司、张苧心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防暑降温费民事判决书
(2021)津02民终2956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浩建筑工料测量师事务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126号1号楼12A层05-06室。
法定代表人:吴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永松,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苧心。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浩建筑工料测量师事务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王浩事务所)因与被上诉人张苧心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20)津0103民初22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王浩事务所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上诉人不支付被上诉人2019年度防暑降温费704.4元、2018年度集中供热补助费185元、2018年度冬季取暖补贴335元;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经济补偿金21273.35元;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和理由:一审事实认定不清,上诉人不存在主观恶意,劳动关系的解除是合法的,
双方来往信函之前劳动关系已经依法解除了,来往信函只是谈论劳动关系解除后的解决办法。本案上诉人在2019年8月26日就告知全体员工,因为丧失在天津的全部项目而使全员没有工作内容,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经具备解除的法定条件,一审适用法律错误,没有法律规定上诉人需要额外支付被上诉人防暑降温费、集中供热补助费、冬季取暖补贴,被上诉人递交不同病假条而没有给上诉人回复,属于被上诉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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