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员算不算本企业员⼯
关于劳务派遣⽤⼯⼈员算不算本企业员⼯,有什么法律规定?也许很多⼈都还不清楚,接下来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些知识供⼤家参考⼀下,⼀起来看看下⾯的内容吧。
劳务派遣⽤⼯⼈员算不算本企业员⼯
劳务派遣⽤⼯在如今已经⼗分普遍了,将⼈⼒资源外包给专业的⼈⼒资源公司管理,对⼀些公司来说,节省了⾃⼰的管理⽀出,有助于集中精⼒去开拓业务和⽣产经营。但相应的,关于劳务派遣⽤⼯⼈员算不算本企业员⼯,以及这部份⽤⼯⽀出能不能做为公司的⼯资薪⾦⽀出进⾏税前扣除,也成为困扰⼀些⼈员的问题了。
我们要先搞清楚劳务派遣⼈员算不算企业职⼯。
劳务派遣是⼀种新兴的企业⽤⼯形式,也有它的特殊性,实际上它更像是⼀种⼈才租赁,不求所有,但求所⽤。在劳务派遣中,员⼯和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以劳务派遣公司的名义缴纳社会保险、发放⼯资、劳动合同的签订与解除。但在实务⼯作中,普遍存在着劳务派遣⼈员名义上是和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但实际上并⾮以劳务派遣公司的名义为⽤⼯单位服务,⽽是其个⼈完全听派⽤⼯单位,在⽤⼯单位的安排下,为⽤⼯单位提供劳动服务的现象。这种进化了的你⽤⼈、我管⼈的派遣制还真是让⼈困惑。
《劳动合同法》中明确规定,劳务派遣⼀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作岗位上实施,被派遣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以⽤⼈单位为主,⽤⼯单位为辅。劳务派遣⼯的⼯资薪⾦主要由⽤⼈单位发放,只有加班费、绩效奖⾦、与⼯作岗位相关的福利由⽤⼯单位发放。
简单的讲,劳动者与其⼯作的单位(即⽤⼯单位)不是劳动关系,⽽是与派遣公司(既⽤⼈单位)是劳动关系。由此看来,劳务派遣⼈员不能计⼊企业职⼯总数。但若形式上是劳务派遣⼈员,实质上是职⼯,就应当计⼊职⼯总数了。因为,财务上遵循的是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就如上⾯提到的进化了的普遍现象。
那么,劳务派遣的相关费⽤能否税前扣除呢?是作为劳务费⽤还是⼯资薪⾦,⼜或者是职⼯福利费扣除呢?(⼤家需要⾃⾏脑补下这三者在税前扣除的区别。)
《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所实际发⽣的费⽤,应区分为⼯资薪⾦⽀出和职⼯福利费⽀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资薪⾦⽀出的,准予计⼊企业⼯资薪⾦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扣除的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薪⾦及职⼯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明确,税法规定的“合理⼯资薪⾦”可按如下原则掌握:
1、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资薪⾦制度;
防暑降温费
2、企业所制订的⼯资薪⾦制度符合⾏业及地区⽔平;
3、企业在⼀定时期所发放的⼯资薪⾦是相对固定的,⼯资薪⾦的调整是有序进⾏的;
4、企业对实际发放的⼯资薪⾦,已依法履⾏了代扣代缴个⼈所得税义务;
5、有关⼯资薪⾦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的。
同时,该⽂第三条也对福利费进⾏了明确。福利费是指:为职⼯卫⽣保健、⽣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未实⾏医疗统筹企业职⼯医疗费⽤、职⼯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防暑降温费、职⼯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堂经费补贴、职⼯交通补贴等。这些项⽬中,如果企业没有进⾏区分,⽽是纳⼊⼯资核算,也没有各⽅⾯单独额外发放的,可作为派遣员⼯⼯资薪⾦⽀出在税前扣除,并计⼊⽤⼯企业的⼯资薪⾦总额。
由上可以看出,⽤⼯单位区分劳务派遣⽤⼯的⼯资薪⾦和福利费⽀出应从以下⼏点⼊⼿:
⼀是看发给谁。
⽤⼯单位⽀付给派遣单位的费⽤不得计⼊⽤⼯单位的⼯资薪⾦总额;⽤⼯单位直接发放给劳务派遣⼈员的加班费、绩效奖⾦等可计⼊⼯资薪⾦总额的基数,并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扣除的依据。
⼆是看部门。
企业将劳务派遣⼈员安排在企业内设的福利部门⼯作的,这时⽀付给派遣单位的费⽤和直接发放给劳务派遣⼈员的加班费、绩效奖⾦等,要计⼊职⼯福利费。
三是看发的什么。
企业将劳务派遣⼈员安排在⽣产经营部门⼯作的,但是,发放的是卫⽣保健、⽣活、住房、交通等各项补贴和⾮货币性福利的,应计⼊职⼯福利费。
除此之外,还有⼀个特殊的情况:如果⽤⼯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是尚未分离办社会职能企业的内设福利部门⼯作⼈员,即使没有区分,也不能直接作为⼯资薪⾦费⽤扣除,因为这部份⽀出已经被实际⽤⼯单位将其确认为职⼯福利费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对于其他职⼯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以及职⼯困难补贴、救济费等等⽀出,应作为职⼯福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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