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银行公司客户信用评级管理办法
招商银行公司客户信用评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有效开展公司客户信用评级(以下简称评级)工作,规范对评级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级是一种根据客户(包括借款人和担保人)违约可能性(违约率)大小,将客户划分为不同等级的风险分类方法和过程。它是我行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信用风险的基础工作,为信用分析、授信审批、贷款定价、贷后管理、经济资本分配与考核等提供重要的支持。
第三条  评级系统包括九大行业打分卡和一个违约概率模型,以及与之配套的信息系统和文档。通过打分卡与违约概率模型的结合使用,可同时得出客户的一个信用分值和对应的违约概率。
第四条  列入评级的九大行业分别为:资本密集型行业、轻工制造业、商贸服务业、交通运输业、房地产、建筑业、基础设施与项目融资、通讯及计算机服务业和投资类行业。这些行业与我行现行使用的客户行业分类之间具有一对多的对应关系。具体参见《招商银行公司客户信用
评级操作手册》。
第五条  评级将客户划分为10个等级,从信用由高到低依次为1级、2级、……10级,分别对应各自定义、对应分值和违约概率区间。具体参见《招商银行公司客户信用评级操作手册》。
第六条  具备以下条件所有公司客户为可评级客户,应进行评级:
(一)在我行有信贷业务或有意申请信贷业务的企事业法人;或为他人在我行信贷业务提供担保的企事法人。只有低风险业务的,可暂不评级。
(二)客户所在的行业属于我行评级体系九大打分卡覆盖的行业范围。
(三)能够收集到最近连续两个年度财务报表,以及评级必需的非财务信息。但尚未投产的在建项目企业由于尚不足以反映出经营情况,不在可评级客户范畴。
客户所在行业虽属于九大打分卡覆盖范围,但暂时缺少评级所需财务或非财务的必要信息,暂时无法进行评级的,应作为待评级客户,积极收集资料,一旦具备评级条件,应立即进行评级。
无抵押贷款
客户所在行业不属于九大打分卡覆盖范围,暂不进行评级,但仍要积极收集资料。
第七条  评级的基本程序为:评级发起岗收集并输入必须的财务和非财务数据后,预设评级电脑系统进行自动评级,产生自动等级;客户经理和审贷人员可依据信用分析情况评估自动评级的合理性,进行等级更改,依次产生建议等级和有效等级。一次评级的有效期为1年,其间发生重大事件的,可进行评级调整,调低或调高信用等级。
第二章  评级的部门职责和承办机构
第八条  总行风险控制部是全行评级工作的牵头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制定和修改全行评级操作手册和有关管理办法。
(二)负责对评级进行返回测试与后评估,并组织信贷专业人员对指标体系、模型方法和相关的参数设置进行修改与维护。
(三)负责评级系统中行业前景与区域经济情况的判断与政策设置。
(四)负责推行、检查、监督、指导全行的客户信用评级工作。
(五)负责评级系统的日常管理与业务需求的改进维护工作。
(六)负责对总行公司银行部等直接发起的评级的审核。
(七)负责监控和评估分行(含深圳管理部,下同)评级结果的合理性。有权要求分行修正不合理的评级结果,必要时可直接操作评级。并对分行内部产生的对评级结果异议,进行裁议。
第九条  分行风险控制部门的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对支行或分行公司银行部等发起的评级的审核;
(二)负责贯彻落实总行有关客户评级工作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办法;
(三)负责推行、检查、监督、指导分行内的客户评级工作。
第十条  总行信贷管理部的主要职责为:
(一)结合贷后管理工作,协助总行风险控制部对分行执行评级政策、程序和标准情况进行检查和督导;
(二)贷款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向分行发出要求调整评级的提示,必要时通报总行风险控制部。
(三)负责管理和维护信贷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和不断完善,为评级系统提供完整、可靠、有效的接口信息。
第十一条  分行信贷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为:
(一)结合贷后管理工作,协助分行风险控制部有效开展评级管理工作;
(二)根据贷后管理和风险预警发现的问题,向支行发出评级调整的提示,必要时通报分行风险控制部。
    第十二条  总、分、支行公司银行部的主要职责为:
(一)发起对各个客户的信用评级;
(二)负责录入客户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
(三)负责推进和实施评级的初评工作,并向审批部门提交评级材料;
(四)负责客户信用等级的重检、信息披露和文档管理;
(五)负责指导、检查和监督本系统下级机构的评级工作。
第十三条  总行信息技术部的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评级系统日常的技术维护;
(二)负责评级系统程序的改进、升级,以及新的业务需求的开发;
(三)负责评级系统与信贷管理信息系统、客户系统等相关系统之间数据接口的维护和管理。
第十四条  评级采取“评级与业务紧密结合,谁经办业务,谁负责评级”的基本原则,确定评级承办机构。支行经办业务的客户,由该支行客户经理发起评级,分行风险控制部贷款初审人员负责审核评级;分行公司银行部等直接经办业务的客户,由该分行的客户经理发起评级,分行风险控制部贷款初审人员负责审核评级;总行公司银行部等直接经办的客户,由总行风险控制部贷款初审人员审核评级。
第十五条  对与我行多个分支机构有业务往来的客户,按照“主办行负责,协办行配合”的原则进行信用评级,由主办行负责评级发起,其他行向主办行提供信息。主办行的确定原则上是指客户注册地所在的分支机构或其上级机构。若客户注册地与经营实体所在地存在差异,则以客户经营实体所在地为准。具体可商议解决,必要时由总行评级管理人员指定。
第十六条  对同一集团内的不同企业按照“对独立法人进行独立评级”的原则进行信用评级。即对集团内与我行有信贷关系或即将建立信贷关系的各个独立法人(包括集团总部)分别由各主办行分别进行评级。但在对各个下属企业进行评级时,应查询和参考母公司信用等级,在审慎评估集团母公司出现信贷困难可能对子公司的信用状况影响的情况下,结合母公司的评级确定下属公司的评级。
第三章  评级岗位、人员和职责
    第十七条  评级工作共设置4种岗位:评级发起岗、评级审核岗、评级管理岗和评级研究岗。总行设置全部的4个岗位;分行设置除评级研究岗以外的其他3个岗位,有二级分行的,对二级分行视同支行设置岗位;支行只设置评级发起岗和评级管理2个岗位,有二级支行的,二级支行只设置评级发起岗。
    第十八条  评级发起岗由管户客户经理担任,支行经办的客户由支行客户经理担任;分行直接管理或经办的客户由分行客户经理担任;总行直接管理或经办的客户由总行客户经理担任。其职责为:
(一)收集评级资料。对数据真实性负第一责任;
(二)在评级系统中录入资料,并生成自动等级;
(三)提出等级更改建议,并阐述理由。对提出的建议等级及其理由的合理性负责。
    第十九条  评级审核岗由贷款初审人承担,谁负责该笔贷款的初审,谁就承担该户的评级审核岗。分、支行经办直接管理或经办的客户,由分行贷款初审人担任(二级分行或支行获得审批转授权的,仍无评级审核权,其权限内业务的客户评级仍需由一级分行审核);总行直接管理或经办的客户,由总行贷款初审人担任。其职责为:
(一)审核评级发起岗录入数据的真实性。对数据真实性负第二责任。
(二)进行等级更改,并确定为最终有效评级。对提出的有效等级及其理由的合理性负责。
    第二十条  总、分行构均需指定专人承担评级管理岗。其职责为:
(一)贯彻上级政策,安排布置本机构的评级工作。
(二)宣传、培训等评级推广工作。
(三)指导、服务、监督评级发起岗和评级审核岗按规定进行评级工作。对评级工作的正常开展负责。
(四)向上级反馈评级工作执行情况,反映问题和建议。
(五)定期分析评级结果,及时向本机构领导和上级反映。
(六)评级系统的日常维护。对评级系统的正常运转负责。
(七)总行评级管理人在审慎性原则下有权要求评级审核人调整客户的有效等级。
    第二十一条  评级研究岗只在总行设立。其职责为:
(一)对全行评级工作提供方法、技术保障。
(二)分析、回测评级的有效性,修改、完善评级体系。
(三)改进、完善评级方法和技术。
(四)跟踪国际国内评级技术革新和实施动态。
(五)结合风险控制其他工作探索评级在信贷组合管理等方面的应用。
(六)研究完善评级技术,不断提高评级的有效性。
第四章  评级发起和评级调整
第二十二条  评级程序包括自动评级和等级更改2个基本环节,完全通过评级系统完成。
(一)自动评级:当评级发起岗输入必要的财务和非财务数据后,电脑系统将按照预设的评级方法和标准,得出客户评级的自动等级。
(二)等级更改:当电脑系统得出自动等级后,评级发起岗依据对客户的全面信用分析结论,对自动等级的合理性进行评估,认为自动等级合理的,予以确认;认为不合理的提出建
议等级。然后,评级审核岗对电脑系统的自动等级和评级发起岗提出的建议等级,进行合理性评估,或确认自动等级,或同意建议等级,或提出自己的等级更改意见,最后确定的等级即为客户的有效等级,完成一次完整的信用评级过程。
第二十三条  对客户进行评级有评级发起和评级调整两种基本形式。评级发起是指对客户进行一次新的评级过程;评级调整是指在客户已经进行了评级且该评级仍然有效的情况下,因发生了可能影响客户信用等级的重大变化,而对客户的现行评级进行一次调整的过程。
第二十四条  在任何一种类情况下,应发起一次评级。
(一)从未进行过评级的客户,且属于可评级客户,在申请信贷业务时,应对其发起一次评级,评级基础为可获得的最近的年度财务报表,并结合最新掌握的各类信息。
(二)已进行过评级的客户,当原评级有效期到期时,如果该客户在我行仍有信贷余额,无论该客户是否正在申请信贷业务,应及时对其发起一次新的评级。有新的年度财务报表的,按照新年度财务报表为基础进行评级;没有新的年度财务报表的,仍以原年度财务报表为基础,结合最新掌握的各类信息进行评级。对当前信贷业务已经结清的客户,也应尽量取得必
要资料,继续进行评级,除非该客户已经停止经营或确认该客户将永远不在我行申请信贷业务。
(三)已进行过评级的客户,原评级有效期尚未到期,获得了新的年度财务报表,应及时对其发起一次新的评级。
第二十五条  是否进行评级调整的主要依据是贷后管理、风险监测和预警中对客户动态信息的掌握,以及对国民经济、行业等宏观经济环节的动态判断,当出现足以影响客户信用等级的有利或不利信息时,应进行评级的调整。从审慎原则出发,出现以下任何一项或几项情况时,应进行一次评级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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