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镇银行个人消费贷款实施细则
村镇银行个人消费贷款实施细则(xx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发展,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村镇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村镇银行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个人消费贷款是指村镇银行向服务辖区内农户、城镇居民等自然人发放的,用于购买非营运汽车或其他大宗耐用消费品、个人购房(不含按揭贷款)、房屋装修、旅游消费、教育消费等具有指定消费用途的人民币贷款。
(一)非营运汽车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用于购买符合注册条件的非营运汽车的贷款。
(二)大宗耐用消费品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家庭耐用消费品的贷款,包括家用电器、电脑、家具、健身器材等。
汽车贷款利率(三)个人购房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个人住房、商用房的贷款(不含按揭贷款)。
(四)房屋装修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本人及家庭房屋装修的贷款。
(五)旅游消费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本人及家庭成员旅游消费的贷款。
(六)教育消费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满足本人及其子女
就学资金需求的贷款。
第三条办理个人消费贷款应当遵循“属地管理,专人经办;严格程序,规范操作;额度控制,权限管理;落实担保,防范风险”的原则。
属地管理,专人经办。即村镇银行只能对户籍所在地、固定住所、固定经营场所或工作单位在村镇银行服务辖区内的借款人办理消费贷款;村镇银行要确定专门人员办理该项业务。
严格程序,规范操作。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个人消费贷款业务,不得简化或省略程序,不得逆程序操作。
额度控制,权限管理。要按照借款人的消费总额、家庭收入水平和综合还款能力,核定每个借款人的具体贷款额度。发放消费贷款,必须按照贷款审批权限逐级审批。
落实担保,防范风险。办理消费贷款业务必须具备合法有效的担保手续。原则上不发放信用贷款。
第四条办理消费贷款业务的具体方式主要参考以下因素确定:
(一)借款人基本情况;
(二)生产经营状况;
(三)社会信誉状况;
(四)年净收入;
(五)资产负债状况、家庭财产状况;
(六)自有资金情况;
(七)贷款本息偿还情况。
第五条个人消费贷款业务应严格执行“面谈”、“面签”规定,做好面谈记录。信贷人员应向借款人、担保人详细讲解合同条款,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认真调查核实借款人信息及消费情况的真实性,严禁向自有资金或首付款比例不足的借款人发放贷款。
第二章贷款条件、额度、期限、利率及还款方式
第六条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劳动能力或经营能力的自然人;借款人年龄加贷款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65年;以保值性较高的抵质押财产提供担保的,借款人年龄可适当放宽;
(二)有固定的住所和合法、稳定的经济收入,具备履约还款能力;
(三)诚实守信,无不良生活嗜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四)自有资金或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消费总价款的30%;
(五)能够提供村镇银行认可的财产抵押、质押或保证,保证人对借款人应有约束力;
(六)在村镇银行开立账户,自愿接受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
(七)其他家庭成员(如配偶、未婚子女等)在村镇银行无有效消费类授信或贷款,住房按揭贷款、助学贷款等除外;
(八)借款人需提供与借款人与借款用途相符的,真实合法的消费证明;
(九)村镇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贷款额度。根据借款人的消费总价款、家庭总收入、家庭净资产和综合还款能力,确定贷款额度。
原则上汽车消费贷款额度不高于总价的60%,最高30万元;个人住房贷款额度不高于购房价的70%,商用房贷款额度不高于购房价的50%;住房装修贷款额度不高于购房价的40%,最高50万元;耐用消费品贷款额度最高5万元;旅游消费贷款额度最高5万元;教育消费贷款额度最高5万元。
以房地产等优质资产进行抵质押的,可根据抵质押物价值合理确定贷款额度。
第八条贷款期限。贷款期限根据贷款用途、综合还款能力合理确定,最长不超过5年。
第九条贷款利率。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和村镇银行利率浮动幅度以及有关利率定价管理制度要求合理确定。对于优质客户或综合回报较高的客户可给予利率优惠。
第十条还款方式。
(一)等额本息偿还法,即在贷款期内每月以相等的金额平均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
(二)等额本金偿还法,也称递减法,即在贷款期内将本金平均分摊每期偿还,贷款利息随本金逐期递减。
(三)定期还息任意还本还款法,即定期偿还贷款利息,分次任意归还本金,借款到期日偿还所有本金和利息。
(四)一次性还本付息还款法,即在借款到期日一次性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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