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旗升挂和使用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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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淮安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2.03.26
【字 号】淮政办发[2012]42号
【施行日期】2012.03.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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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关于菊花的诗句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旗升挂和使用管理的通知
(淮政办发〔2012〕4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部省属驻淮单位:
  为增强公民的国家观念,维护国旗的尊严,现就进一步加强国旗升挂和使用管理特作如下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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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国旗是国家的象征和标志。每个公民和组织都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尊重和爱护国旗,依法使用国旗。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旗升挂、使用的监督管理。
王的女人萧辉  按规定应当升挂国旗、可以升挂国旗和有条件的可以升挂国旗的单位和公共活动场所,要指定专人负责,明确责任。对升挂、使用破损、污损、褪或者不合规格国旗的,各地要责成有关单位迅速更换和纠正。
  三、破损、污损、褪或者不合规格国旗的回收,按照单位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组织实施。机关、企事业单位由本单位机关党委或工会负责;学校由当地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农村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其他组织和社区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破损、污损、褪或者不合规格国旗回收后,由市、县人民政府指定单位集中放置,定期统一处理,处理时应注重环保和循环利用。
  四、建立健全对国旗升挂、使用、回收处理的长效管理机制。工商、质检、环保、市容和公安等相关职能部门要依据法定职责,共同加强对国旗制作、销售、升挂、使用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依法处理。
  五、宣传、教育、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等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众团体,要大力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宣传教育,广泛普及国旗知识,不断提高干部众特别是青少年的国旗意识,引导人们养成尊重、爱护和正确使用国旗的良好习惯。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新闻媒体,要采取不同方式,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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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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