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未过户被抵押最高院公报案例
房屋买卖未过户被抵押最高院公报案例
执行标的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是执行异议之诉审查的重点和难点。
(2022)最高法民终370号案中,最高院认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制度的目的,就是要解决案外人是否有权排除对执行标的强制执行的问题。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对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规定较为原则,仅进行了不完全的列举和规定。案外人所享有的民事权益即使不在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之内的,亦未必不能够排除强制执行。对于案外人排除强制执行的主张能否成立,应当在依据法律、司法解释对于民事权利(益)的规定认定相关当事人对执行标的的民事权利(益)的实体法性质和效力的基础上,通过对相关法律规范之间的层级关系、背后蕴含的价值以及立法目的的探寻与分析,并结合不同案件中,相关当事人的身份职业特点、对于执行标的权利瑕疵状态的过错大小,与执行标的交易相关的权利行使状况、交易履行情况,乃至于进一步探寻执行标的对于相关当事人基本生活保障与秩序追求的影响等具体情况,综合加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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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2年12月,王志(劳动者)与服饰店签订《劳动合同书》及《劳动合同补充协议》,聘请王志为部门经理,合同约定劳动报酬为每月2500元工资并且当王志与其签订10年以上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实际履行的条件下,服饰店无偿提供给王志住房一套的福利待遇。合同约定2022年购房住房,首付房款由服饰店、王志各支付50%,王志在服饰店工作满10年时,服饰店将王志支出的首付房款一次性支付给王志。有关房屋按揭款的支付约定如下:①服饰店每月支付50%,王光志支付50%;②当年的按揭款先由王光志全额支付,次年元月份服饰店一次性支付给王光志上一年代服饰店支付的按揭部分,今后按揭款的支付均按此支付办法类推;③合同期满后,所有房屋按揭款支付完毕后30日内,服饰店将王光志所承担的按揭款部分一次性结算给王光志。合同约定王志按约定履行完劳动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的义务后,服饰店将房屋过户给王志,王志才取得该房屋所有权。在合同约定的工作期限届满之前,王志对房屋只享有使用权和出租收益权,对房屋不享有处置权,不得转让、抵押、赠与。
2022年6月,王志、何方作为买受人与南欣公司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案涉房屋首付款292082元,服饰店实际支付11万元,王志实际支付182082元。王志或其配偶2022年开始将每期按揭款存入何方账户用于按揭款扣款。2022年7月31日,王志的配偶将剩余按揭
款246161、83元全部归还。
2022年10月9日,案涉房屋登记在何方及其配偶名下。2022年8月24日,何方和其配偶离婚,约定房屋归何方所有,并完成变更登记,房屋登记在何方名下。2022年10月至2022年1月,王志对案涉房屋进行了装修并入住至今。
2022年8月2日,成都农商行簇桥支行因与何方等多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查封了保证人何方名下的财产,包括案涉房产。2022年2月5日,王志作为案外人对保全案涉房屋提出执行异议,以其是案涉房屋的实际所有人为由,要求解除对房屋的查封。妈妈对孩子说的话简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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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雷锋手抄报内容 简单法院裁判
一、四川省高院:本案不满足《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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灰灰的什么
未形成房屋买卖关系
元旦 祝福王志提交的证据看,合同中约定王志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权的时间为10年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之日,即2022年12月31日,按照前述约定,取得房屋的条件并未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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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房屋未过户存在过错服饰店已于2022年注销,王志并未在服饰店注销后就案涉房屋的所有权、过户等问题与何方进行过协商。何方在2022年8月因离婚将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王光志对此也没有提出任何异议。
法律规定:
《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
(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
(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二审期间,王志提交了银行卡流水、转款凭证、工资流水、个人及配偶住房信息、户口簿、职务任命文件、会议纪要、安全目标责任书、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书、情况说明等,拟证明案涉房屋的支付情况、家庭名下无其他住房、真实劳动合同关系、服饰店注销后王志根据公司投资人要求继续在指定店从事管理工作、服饰店确认案涉房屋归属王志等事实。
二、最高院:相较于成都农商行簇桥支行基于何方应当履行保证责任而享有的保证债权,王志对案涉房屋权利的合理期待应当予以保护,改判支持王志有关“不得查封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佳宏路A房产”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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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王志对案涉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并且随着《劳动合同》的持续履行,王志最终将在合同履行期满后获得案涉房屋的所有权;何方作为名义上的登记所有人,其目的仅是约束王志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完毕十年的劳动合同义务,而对案涉房屋实际并不享有其他任何权利。合同履行期满后,王志享有针对案涉房屋请求何方协助办理转移登记的权利。
而成都农商行簇桥支行与何方之间系保证合同关系,前者对案涉房屋的权利系源于强制执行程序,背后的基础是其作为商事主体对何方享有的基于何方应当履行保证责任而形成的债权,而且,没有证据证明该债权系基于对案涉房屋登记权利状态的信赖而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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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权利的性质
王志对案涉房屋享有的权利实际上凝结着其为用人单位工作十年的相当一部分劳动付出,应属于广义的劳动报酬的范畴。而且,案涉房屋目前绝大部分房款均由王志实际支付,王志已于2022年装修完毕入住至今。这种情况下,在本案针对的对于案涉房屋的强制执行程
序中,相较于成都农商行簇桥支行基于何方应当履行保证责任而享有的保证债权,对王志对于案涉房屋的权利予以优先保护,符合法律保障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权利的基本精神,因而亦具有相当的正当性和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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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涉房屋的交易模式
win7显示隐藏文件本案的这种交易模式虽与借名买房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但又有别于一般意义上的借名买房。案涉房屋系服饰店为防止王志提前离职等原因而暂且登记在服饰店的指定人名下,王志是基于其处于劳动合同这一不完全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弱势地位而被动接受服饰店关于案涉房屋的权属登记安排,其并非积极主动地通过这种方式获取不正当利益,且亦未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故相关当事人之间的这种交易安排并不具有违法性或者不当性,因而,对于王志而言,并不因此而具有法律上的可责难性。而且,案涉《劳动合同》签订于2022年12月,远早于保全申请人的债权形成时间以及人民法院的查封时间,因此,没有证据证明案外人王志与被执行人何方之间存在通过案涉房屋的交易安排而逃避债务、规避执行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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