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某某等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裁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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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事 判 决 书端午节怎么表达祝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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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生,**,住******************17D。
委托诉讼代理人:***,远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生,**,住******************17D。
被告:***,*,*********生,**,住******************17D。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
母亲节快乐祝福原告***诉被告***、***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于**********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新冠肺炎**防控需要、相关诉讼活动无法正常进行而中止审理。本案恢复审理后于***********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其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分割******************17D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产权,并判令******************17D房屋归两被告所有,由两被告共同支付原告房屋折价款;或直接对******************17D房屋进行拍卖、变卖,对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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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年的吉祥语四字成语**和理由:被告***和被告***为夫妻,原告系两被告之*。系争房屋现登记在原、被告三人名下,共同共有。系争房屋现由原、被告、原告丈夫、原告儿子共同居住使用,然而,自原、被告共同居住以来,双方的矛盾不断激化,特别是两被告经常为一些小事指责、谩骂原告的儿子,造成孩子严重的心理创伤,原告夫妇也曾本着尊重老人的态度多次协商、劝导,但未有成效。*******,被告***无端踹开原告儿子居住的房间门,并对原告儿子进行殴打,导致原告儿子因恐惧手执美工刀进行自卫。所幸,原告丈夫在中间极尽全力控制双方情绪,最终以原告丈夫右手骨折收场。事件发生后,被告主动要求原告搬离系争房屋分开居住,并提议折价支付原告房价款或将房屋出售、出租。在实际履行过程中,两被告反悔,未支付原告相应的房屋折价款,亦未将房屋变卖。因为现在系争房屋约定在原被告三人名下,共同共有。系争房屋的首付款,原告也筹集了部分资金。*****由于原告换了工作,收入有了大幅提升,当时购买时原告工资有10,000多元,所以购买系争房屋的贷款自*****到*****是原告偿还的。*****原告结婚后因为有了家庭,之后由原、被告共同偿还。在*
****左右,被告有出售耀华路房屋意愿,之后经过各方确认,被告以58万元将耀华路房屋出售给原告丈夫。在*****耀华路房屋又由被告出面将其出售,售价为98万元,并由被告将其中的30万元给了原告丈夫,余款仍然存在被告处,剩余的没有给到原告的款项家庭商量可以由被告支配,可以用来偿还系争房屋的贷款。综上,考虑到原告对系争房屋购买的贡献度,原告应当占1/2产权份额。原告特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辩称,系争房屋应当归两被告所有,两被告每人各占50%,不应当有原告的份额也不应当向原告支付折价款。对于原告提出的拍卖变卖房屋,被告不认可。关于***部分,对于系争房屋的中介费、税费、首付款、房贷还款全部是两被告出的,原告对系争房屋没有出资,仅仅是以原告的名义办理的商贷。当时买房子的时候两被告并不想贷款这么多,是原告的原因才导致要贷款80万元,当时在*****被告名下有耀华路的房产,价值60多万元,本来打算将耀华路房屋卖掉后加上手头上的30多万元用于置换系争房屋,这样两被告只需要贷款30多万元就行了,但是,当时原告跟被告***说耀华路房子卖给别人也是卖还不如给原告,但是原告当时拿不出60多万,被告***也考虑到原告当时要结婚的,原告当时的对象没有房子,所以就同意了原告的提议将耀华路房屋出售给*儿,所以导致没法置换系争房屋,最后贷款了80万元。所以,被告认为分割房屋应当考虑到购房款、税费等支付情
况,虽然现在房屋是共同共有,但是原告的份额肯定不是原告主张的1/2,且系争房屋上还有部分贷款没有还清,*****原告又在该房上设置了借款162,000元的抵押登记,原告要求分割系争房产的话也要将房贷和借款抵押一并处理。两被告为了减少讼累,也希望将原告离家拿走两被告的钱一并处理折抵房价款。对于系争房屋的居住情况,被告也不予认可原告阐述的,*****到2012年是两被告和外孙一同居住,在*****初因为**原因两被告不想看到原告一家在外租房,所以原告一家也回到了系争房屋居住,两被告从未有过殴打外孙的行为,原告丈夫手受伤也与两被告无关。两被告并没有将原告一家赶出去,只是为了一家人能太平生活化解矛盾。
经审理**认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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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袁建国与原、被告三人签订一份《***房地产买卖合同》,前者以127.5万元的价格将系争房屋出售给后者。付款方式为:本合同签订后,后者于**********支付2万元作为定金,待支付尾款时抵作房价款。后者于***********支付45.5万元。后者于*******贷款发放日支付80万元。另外,合同约定,由后者承担产权交易时支付契税、交易手续费及贷款所需费用,产权交易后支付**房产中介服务费1.2万元。在附件六房地产经纪公司一栏中联系人是证人**。
**********,原告***(甲方、借款人、抵押人)、被告***、***(甲方、抵押物共有人)与**************签订一份《个人住房抵押保证借款合同》,其中,第二条约定,本借款用于甲方购买系争房屋。第三条约定,借款金额为80万元。第四条约定,借款期限从*******到起至*******止。实际借款期限以借款凭证记载为准。第五条约定,借款执行年利率为5.31%……第六条约定,借款***为月等额本息还款法。*********的******消费贷款借款凭证载明:借款日期*********,到期日期*********。
**********,***财政局出具契税缴款书,载明:纳税人名称***,房地产位置:***********17D,税目:契税,实缴金额:19,125元。
对于47.5万元首付款的支付:其中15万元,原告***主张其来源于其丈夫于**********银行取现,对此,两被告承认首付款中有来自于原告***丈夫的15万元,但是该15万元的性质是原告丈夫向两被告支付购买*******1201室房屋的首付款。
对于银行贷款80万元的偿还:原告用其****卡号为95599800304********的账户中的款项来归还每月房贷。*********************期间,该银行账户共存入现金57笔,总金额为1,052,223元。对此,被告申请法院向****调取相应的57张存款凭证,****仅能提供35张存
款凭证,其中,**********,被告***最后一笔存入该还款账户3万元。该35张存款凭证总金额为816,400元,存款凭证上有***、***、***的签名,对于***的签名,原告***承认其签名是***代签的,但认为其在*****之后每个月给被告***3,500元以及其丈夫**每年给被告***3.5万元,要求被告***以其名义存入该还贷账户。在剩余没有存款凭证的22笔存现**中,存入该还贷账户的时间与两被告从自己银行账户取款时间完全对应的有:**********,存入还贷账户3万元,而同日,两被告从银行取现37,800元;**********,存入还贷账户5万元,而前一日即**********,两被告从银行取现62,800元;*********,存入还贷账户4万元,而同日,两被告从银行取现48,800元;**********,存入还贷账户5万元,而同日两被告从银行取现65,000元,以上共计17万元。在57张存入**之后,**********和**********,原告***分别向该还款账户存款20,000元用于偿还贷款。截止********,系争房屋贷款共还贷1,050,174.89元,其中,本金652,877.76元,利息397,297.13元,剩余未还本金131,866.7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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