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基本规范和考评办法及标准
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基本规范和考评办
法及标准
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基本规范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体系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08〕72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湖政发〔2006〕88号)精神,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建设,是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和全面建设小康的社会客观要求,是新形势下老年福利事业的发展方向。
第三条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要整合现有各类社会养老服务资源,按照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市场推动的原则,建立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的养老服务体系,提高现有养老服务资源的社会效益。
第二章机构设置
第四条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由县(区)、乡镇(街道)、城乡社区三级工作机构和服务网络组成。县(区)建立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乡镇(街道)建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城乡社区建立居家养老服务站。
第五条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建设,须有一定的规模,能基本满足当地老年人,重点是高龄、孤寡、空巢、失能等困难老人的生活照料、医疗保健等服务需要;要选择在老年人口相对集中、交通便利的社区(集镇村),以保证养老服务有一定的覆盖面。
第三章机构职能
第六条县(区)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主要职责:贯彻执行有关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制定政策、确定实施方案、专项资金调配发放、审核结算;指导、规划、协调、检查督促;按项目要求组织开展培训指导、经验推广等各项服务。
第七条乡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主要职责:负责整个辖区内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日常管理、服务网点规划建设、服务对象审核、服务质量监督评估等工作;设立居家养老监督电话,听取老年人意见与建议,解答提出的问题;指导各服务站点及时有效的开展生活照料、医疗护
理、精神慰藉等各项服务;协调做好志愿者等社会为老服务组织开展的居家养老服务活动;搞好对服务站点工作的检查监督;
第八条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居家养老服务具体实施工作。服务对象初审上报、登记造册、服务券发放、资金结算;为辖区需要服务的居家老人和高龄、孤寡、空巢、失能等生活困难老人,提供无偿、有偿的日托、洗衣、理发、送餐、医疗护理、文化娱乐、精神慰藉等服务。
第四章建设标准
第九条县(区)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主要依托县(区)老年活动中心、福利中心的设施和人员,实行一套班子,两块牌子,内挂“XX县(区)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牌匾。有专门的办公服务用房,总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具有组织指导、服务管理、综合培训等职能,有条件的可以单设。
第十条乡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主要依托乡镇(街道)老年活动中心或敬老院、福利院的设施和人员,实行一套班子,两块牌子,内挂“XX乡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牌匾。有专门的办公服务用房,总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具有生活照料、医疗护理、志愿者服务等功能,有
机构养老
条件的可以单设。
第十一条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主要以城市社区、农村社区“星光老年之家”或老年活动室为依托,就近开展为老服务。内挂“XX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站”牌匾。有专门的服务用房,总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设有老年人求助电话、日托室、洗衣室、理发室、聊天室等服务设施。
第五章人员配置
第十二条县(区)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主任,应从民政、老龄干部中选派或兼任,也可面向社会公开
招聘。要求能掌握和贯彻上级有关社会化养老方针政策,热心公益事业,有爱心,善管理,身体健康,年龄在60周岁以下。
第十三条街道(乡镇)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主任,应从乡镇(街道)干部中选派或兼任,也可面向社会公开招聘。要求热心公益事业,有爱心,善管理,熟练并掌握居家养老服务运作方法,身体健康,年龄在60周岁以下。
第十四条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站长,应从社区(村)干部或工作人员中选派或兼任,也可面向社会公开招聘。要求热心公益事业,有爱心,善管理,具备一定的服务技能,身体健康,年龄在60周岁以下。
第十五条县(区)、乡镇(街道)、城乡社区三级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工作人员,要有一定比例的专业技术和女性服务人员,每个站至少有2名以上专业服务人员和若干名志愿者服务人员。工作人员的平均年龄应控制在55周岁以下。对新上岗工作人员应进行岗位培训,使其能熟练掌握所从事工作的基本知识和专业技能;已在岗人员应分期分批组织培训。工作人员按工作规范履行职责。
第六章经费来源
第十六条县(区)、乡镇(街道)、城乡社区三级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按年度目标任务建设并运作,经市
老龄办验收合格,由福利公益金给予一次性建设经费补助,补助方式:各县自行解决,各区按市下拨经费1:1配套解决。
第十七条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日常运作经费及政府购买服务对象和标准由各县(区)自定,经费保障:各县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给予解决;各区按市财政预算1:1配套解决。
第七章管理服务
第十八条各功能区分布合理,有醒目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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