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养老服务综合改革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8.12.28
∙【字 号】成办发〔2018〕50号
∙【施行日期】2019.01.28 机构养老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
正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养老服务综合改革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
成办发〔2018〕50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9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社会领域投资活力的意见》(国办发〔2017〕21号)以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8〕5号)等精神,激发我市社会领域投资活力,创新养老服务多元供给,加快推动养老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
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及成都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省委十一届三次、四次全会和市委十三届三次全会决策部署,以新发展理念为指引,以推动养老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和创造老年人(60及60岁以上,下同)高品质生活为目标,以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优化养老服务发展环境,提升养老服务质量,努力实现老有所养、老有颐养。
(二)目标任务。到2022年,养老服务综合改革全面深化,社会力量主体作用充分发挥,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能力明显增强,养老机构床位结构更加合理,高质量建成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功能完善、服务专业、手段智能、供需对接精准的养老服务体系。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45张以上,护理型床位占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不低于45%,城乡社区养老设施全覆盖。
二、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
(三)放宽准入条件。
降低准入门槛。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鼓励和支持投资者在本
市兴办养老服务机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以依法在其登记机关管辖范围内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非本地投资者举办养老服务项目与当地投资者享受同等政策待遇。
精简审批流程。推行养老服务机构申办“一站式”服务,主动公开审批程序和审批时限,实行办理流程一次性书面告知制度。严格执行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有关文件精神,有效加快养老项目落地实施。凡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由行政机关自行设定的前置审批事项和审批涉及中介事项一律取消。符合已经批复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区域,不再对区域内具体养老投资项目进行交通影响、水影响、地震安全性等方面的评估审查。取消部分养老机构的消防审验手续,1998年9月以前建设使用,且未发生改、扩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的,不需要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或者投资30万元以下的养老机构、设施,不需要办理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其他养老机构依法办理消防审验或备案手续。
(四)统筹规划养老服务设施。修订《成都市养老设施(机构)布局规划(2016-2035年)》,加快养老设施建设,构建15分钟养老服务圈。实施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公建配套,新建社区公建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宜设置在建筑低层,小区属多期开发的,养老服务设施应在首
期建设,与住宅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已建成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不配套的,逐步通过购置、置换、租赁合法用房等方式配备养老服务设施。推进中心城区公共服务设施“三年攻坚”行动计划,2018年至2020年中心城区新增社区养老服务设施205处。到2022年,全市养老床位达到16万张以上。
(五)推进机构养老服务发展。引导各类资源兴办养老机构。开展城企普惠养老服务专项行动。引导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和运营专业化的养护型、护理型、认知症障碍照护型、临终关怀型等功能型养老机构。鼓励和支持护理型床位改造,提升护理型床位比例。鼓励社区养老机构建设,推进社区养老机构向养老服务综合体发展。充分利用闲置的学校、村“两委”用房等资源,重点支持建设面向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的农村养老机构。到2022年,各区(市)县(含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管委会,下同)具备1个以上认知照护型功能的养老机构。
加快推进公办养老机构改革。鼓励社会力量通过租赁、联营、合作等方式参与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推进具备向社会提供养老服务条件的公办养老机构转制成为企业或开展公建民营。对政府投资建设和购置的养老设施、公建配套的养老设施、国有企事业单位等改建的养老设施,均可实施公建民营。采取租金补贴等方式,鼓励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运营公建配套养老设
施。实施公办养老机构改造提升,提高公办养老机构床位使用率,在保障特困人员供养的基础上,面向社会老年人开放,优先满足特殊困难老年人和重点优抚对象需求。
(六)扩大农村养老服务供给。以乡镇为中心,建立具有综合服务功能、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机构,与农村基本公共服务、农村特困供养服务、农村互助养老服务相互配合,形成农村基本养老服务网络。加快农村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和互助养老服务站点建设。继续推动邻里互助、老年扶助等适合农村老年人养老的服务模式,建立健全农村留守老人关爱服务体系。农村集体经济、城乡社区发展治理专项保障资金应充分考虑解决本集体或本地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问题。
(七)推动养老服务区域协同发展。贯彻“一干多支”发展战略,促进养老服务区域协调发展。坚持“中优”发展方向,加快中心城区和近郊区养老资源互惠共享、功能差异发展,重点支持近郊区自然资源条件好的市(县)发展康养项目。推动与德阳、资阳、眉山同城化进程,德阳、资阳、眉山的社会化养老机构收住成都中心城区户籍老年人,同等享受我市服务性床位补贴政策。强化与绵阳、遂宁、乐山、雅安等城市一体化进程,开展购买服务、医养结合、人才培养、金融服务、机构养老等多方位协作,逐步实现政策衔接、资质互认、标准
互通、监管协同。不断深化与川南经济区、川东北经济区、攀西经济区、川西北生态示范区等区域养老服务领域的资源整合与交流合作。
(八)培育养老服务连锁品牌。坚持品牌化、规模化、连锁化发展战略,发挥重点养老产业项目的示范作用。对在全市范围内经营连锁机构数达3家及以上,且星级评定为二星级以上的养老机构,给予每家养老机构一次性奖励15万元。对在全市范围内连续3年连锁经营城乡社区日间照料中心数达10家及以上,服务质量良好的养老服务机构或社会组织,经综合评估后给予每个日间照料中心一次性奖励1万元。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养老机构和养老服务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九)完善价格形成机制。政府举办和运营的养老机构,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对以公建民营等方式运营的养老机构,服务收费依据委托协议等合理确定。对于其他养老机构,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由经营者自主确定。养老机构的收费标准应保持相对稳定。进一步规范养老服务机构管理,防范等行为。
(十)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覆盖养老服务行业法人、从业人员和服务对象的行业信用体系,将信用记录纳入“成都信用”。将信用信息作为各项支持政策的重要衡量因素,对违规
失信者给予相应惩戒或市场限入。探索建立养老设施(机构)及从业人员黑名单制度和退出机制。
三、深化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
(十一)深入推进社区嵌入式养老。鼓励支持社区嵌入式养老设施建设。采取公购(租)民营等方式利用社区底商和闲置空间,引入公益性和专业化养老服务机构,在老年人集中居住的居民小区设立养老服务站点,对提供日托养老服务的站点给予综合运营补贴。拓展现有社区养老院、日间照料中心服务功能,向居民小区和院落延伸服务。引导同一小区内老年人自愿合伙居家养老,由社区养老院、日间照料中心、养老服务站点等提供居家。
(十二)提升居家养老服务功能。编制养老“关爱地图”和居家养老服务指南,实现供需对接,信息互通。引导养老服务组织开发基本服务清单,鼓励推行私人订制服务。推进养老机构的居家照护、助餐、助浴、康复护理等专业化服务延伸到居家老年人。以社区养老服务综合体等设施为平台,集成各类为老服务资源,为社区老年人提供养生看护、中医门诊、康复理疗、日常照顾、文化休闲等服务。完善困难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补贴制度。探索建立居家养老巡视探访服务制度和养老“喘息服务”。
(十三)推进老年人助餐服务体系建设。大力推进老年餐饮服务的科学规划与布局,在老年人需求较为集中的区域,充分利用社区养老院、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等养老设施的助餐服务功能,引入餐饮企业、配送企业和社会组织,形成以养老服务机构和社会餐饮企业为主体、其他社会力量为补充、信息化服务平台为依托的老年人助餐服务体系。建立健全政府支持老年助餐服务机制,对兴办中央厨房、长寿食堂、助餐服务点、邻里互助点等老年人助餐设施给予资金支持,对特殊困难老年人给予适当的助餐服务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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