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管理办法
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进一步提升养老服务质量,加大对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扶持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民政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安徽省养老机构登记备案和监管办法(试行)》、《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养老机构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或运营管理、具有法人资质、民政部门备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在有效期内),为老年人提供全日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床位数在10张以上的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年满60周岁的户籍老年人。
失能老年人、失智老年人须按照国家、省、市民政部门制定的评估标准和程序开展入院评估并建立个人档案。
第四条 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坚持公开透明、公正公平和精准分类保障、质量效益优先、市场平等竞争原则。
第二章 补贴标准
  第五条 养老机构运营补贴根据养老机构收住服务对象身体状况、服务质量级评定、信用状况、医疗服务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对符合开办条件且正常运行一年以上的养老机构,以养老机构实际入住服务对象的人数、月数等作为补贴计算依据。
第六条 老年人身体状况以具有评估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论为准。养老机构评定等级以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GB/T 37276-2018)等级评定结果为依据。失信信息记录依据省、市有关规定进行归集判定养老机构设置内设医疗机构,以卫部门出具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备案文书为准。
第七条 对于入住生活自理老年人的机构,按照每人每月200元予以补贴。结合老年人能力评估,按照入住老年人轻、中、重度失能失智程度,运营补贴分别上浮50%、100%和200%,上浮后标准分别是每人每月300元、400元和600元。
  第八条 创建省级(含)以上示范智慧养老机构,自创建成功下一年度起,按不低于现行补贴标准 10%的幅度提高运营补贴。
第九条 养老机构内设医务室、护理站等医疗机构且正常运营,且机构等级评定为三星级(含)以上,连续三年没有基本失信信息记录的机构的,在享受第七条规定补贴的基础上,按照入住人数每床每月增加30元予以补贴。
第十条 养老机构运营补贴所需资金由市与区两级财政按照5:5比例承担,纳入年度部门预算安排。寿县、凤台县自行承担
第三章 补贴程序
第十 养老机构向属地县(区)民政局提交享受养老机构运营补贴政策的申请。
第十二条 运营补贴获取资格被取消或中断的养老机构需重新提交享受养老机构运营补贴政策的申请。
第十 县(区)民政局依据本办法规定,对满足以下条件的养老机构发放运营补贴。
(一)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为一星级及以上,服务质量达到有关要求和标准
二)从业人员持有资格证书或接受岗前培训率达到100%。
(三)未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未发生欺老、虐老现象及非法传销、不正当竞争、兜售保健品等违法问题。
(四)已安装并正常运行、使用养老机构智慧化信息管理系统及监控设施设备,每月实时采集上传老人增减信息并接入市、县(区)养老机构信息监管平台,接受民政部门的管理、监督。
五)服务对象年度满意率达到80%以上。
(六)已购买养老机构综合责任险等相关保险。
(七)执行突发事件报告制度。
  (八)遵守国家环境质量方面标准,未对周边生态环境造成重大不良影响。
九)每年3月31日之前向民政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和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状况审计报告。
第十四条 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实行后补制,执行按年核算和资金拨付。
养老机构经审核后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于次年3月31日前,由区民政局、财政局核定上年度每家机构运营补贴额度,汇总后报市民政局、财政局,市、区两级财政于次年6月30日前完成资金拨付。
第十五条 各县(区)民政局、财政局要配齐养老机构运营补贴资金,核查无误后按时足额发放,直接将运营补贴拨付至养老机构运营方法人账户。
第四章 管理监督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养老机构老年人能力评估制度。按照国家、省、市制定的评估标准及程序,由各县(区)民政部门委托具有评估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开展评估,对后期新入住老年人及能力发生变化的老年人评估机构应进行当月评估当月汇报,评估结果报县(区)民政部门审核后,由养老机构当月录入“养老机构信息管理系统”,作为运营补贴发放的依据之一。
老年人能力评估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所需费用由县(区)财政统筹安排。
第十 各县(区)民政局、财政局应加强对运营补贴资金的监督管理,可委托第三方社会专业机构,定期对养老机构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抽查、核查。
第十 养老机构未按规定时限向县(主管部门提交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及财务状况审计报告的,视为自动放弃当年运营补贴获取资格。
十九 机构养老养老机构未按照规定履行突发事件报告制度的,自发现之日起取消一年的运营补贴获取资格。
第二十条 养老机构发现相关信息出现错误致使多领取运营补贴的,应及时报告并予以纠正,年度内错误达到三次 (含)以上的,取消当年运营补贴获取资格。
第二十一条 养老机构未按照民政部门要求及时准确报送相关信息,年度内达到三次 (含)以上的,取消当年运营补贴获取资格。
第二十二条 养老机构不接受、不配合民政部门指导、监督、管理的,取消当年运营补贴获取资格。
第二十 建立养老机构运营补贴与财政预算绩效指标挂钩机制,进一步提升养老机构入住率、服务对象满意度,全面提升养老机构服务质量。
(一)入住率指标。养老机构全年平均入住率比上年底下降20%以上的,扣减当年运营补贴的10%(受新冠肺炎疫情以及其他不可抗力情形影响的除外)。
(二)服务对象满意率指标。养老机构服务对象满意率低于80%的,取消当年运营补贴获取资格。
(三)运营安全指标。养老机构运营安全纳入一票否决事项。发生负主要责任的安全责任事故,取消自责任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的运营补贴获取资格;发生负主要责任的安全责任事故导致1人(含)以上死亡的,或发生欺老、虐老现象及非法传销、不正当竞争、兜售保健品等违法问题情形恶劣的,取消至少两年的运营补贴获取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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