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重庆业之峰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业之峰公司)因诉重庆市渝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渝中区劳动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判决书
上诉人重庆业之峰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业之峰公司因诉重庆市渝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渝中区劳动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判决书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渝是哪里的简称 2019渝五中行终字第1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业之峰装饰有限公司。
住略。
法定代表人张钧,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波,重庆玉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渝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住略。
法定代表人曹泽沛,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邓建华,该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马佳,该局干部。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段发明,男,汉族,1922年4月23日出生,住略。
上诉人重庆业之峰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业之峰公司因诉重庆市渝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渝中区劳动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不服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中区行初字第29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经庭审质证认定如下事实2019年11月,业之峰公司承接了江北区同创国际三幢20-5号室内装饰工程。
在施工期间,杨明是该工程的木工,由于忙不过来,木工班长朱仕武就叫杨明来段发明和何永林一起做工,约定工资每天70元。
同年12月11日,段发明在该项目工地用直钉进行屋内吊顶时,被反弹的钉击伤右眼,经重庆市第四人民医院诊断为右眼穿通伤,角膜裂伤,球内异物,右眼外伤性白内障,右眼前房积血,右眼玻体积血,右眼继发性青光眼,右眼视网膜脱落。
2019年2月8日,段发明向渝中区劳动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渝中区劳动局于2019年4月7日作出段发明受伤性质属于工伤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业之峰公司不服,向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复议,该局于同年8月16日复议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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