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永付与淮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江苏省自然资源厅行政监督、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其他行政行为
【审理法院】致青春 经典台词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江苏省淮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江苏省淮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3.26
【案件字号】(2021)苏08行终10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会计专业课程何正洪石亚东孙志丹
【审理法官】何正洪石亚东孙志丹
【文书类型】判决书 垃圾清理
【当事人】李永付;淮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江苏省自然资源厅
【当事人】李永付淮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江苏省自然资源厅
【当事人-个人】李永付
【当事人-公司】淮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江苏省自然资源厅
【代理律师/律所】刘伟江苏宗泽律师事务所;李宇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设置开机密码
【代理律师/律所】刘伟江苏宗泽律师事务所李宇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刘伟李宇
【代理律所】江苏宗泽律师事务所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电动车上牌照【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李永付
【被告】淮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江苏省自然资源厅
【本院观点】《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本办法所称不动产登记资料包括:(一)不动产登记簿等不动产登记结果;(二)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包括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材料、不动产权属来源、登记原因、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等材料以及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核材料。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行政监督合法违法查封不动产所在地复议机关证据确凿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政府信息公开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各方当事人在一审中提供的证据均已随卷移送本院,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和采纳的证据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本办法所称不动产登记资料包括:(一)不动产登记簿等不动产登记结果;(二)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包括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材料、不动产权属来源、登记原因、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等
材料以及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核材料。本案中上诉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为“淮安市资源规划局制作或获取原位于延安××、1-47-30土地证号淮市国用(2004遗)第2914号张士成所有1137.8平方米土地处理结果、办理该土地证依据的材料”,其实质是要求获取不动产登记结果及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核材料,根据前述法律规定该信息属于不动产登记资料中的不动产登记结果及原始资料。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七项以及《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明确政府信息公开与业务查询事项界限的解释》(国办公开办函〔2016〕206号)规定,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以及户籍信息查询、工商登记资料查询等属于特定行政管理领域的业务查询事项其法律依据、办理程序、法律后果等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调整的政府信息公开行为存在根本性差别。当事人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申请这类业务查询的告知其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办公开办函〔2016〕206号复函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16〕1648号)指出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不适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在不动产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上诉人李永付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程
序和方式,申请获取相关不动产登记资料缺乏依据。被上诉人淮安市自然资源局作出案涉《告知书》告知其依据《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进行查询并无不当。 关于李永付主张,淮市国用(2004遗)第2914号张士成所有1137.8平方米土地处理结果是指涉案土地的规划文件、红线图和处理状况,该部分不属于不动产登记资料,被告告知内容错误,对此一审法院已详细阐明,本院不再赘述。 关于李永付主张其后来到淮安市行政审批中心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果但在淮安市自然资源局清江浦分局查询到部分信息,并以此为由要求淮安市自然资源局公开涉案信息即便李永付所述属实但不动产登记查询和政府信息公开系不同的法律关系其据此即认为有权通过政府信息公开获得不动产登记资料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据此本案被上诉人江苏省自然资源厅作为淮安市自然资源局的上一级主管部门具有对淮安市自然资源局作出的行政行为进行复议的法定职责。该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江苏省自然资源厅收到李永付的行政复议申请后依法受理复议申请要求被申请人提交答复意见、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对行政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案涉行政复议决定并送达其行政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以维持。上诉人李永付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李永付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0 04:42:30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查明,2020年7月22日,原告向淮安市自然资源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所需政府信息表述为:“淮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制作或获取原位于延安××、1-47-30土地证号淮市国用(xxx遗)第xxx号张士成所有1137.8平方米土地处理结果、办理该
土地证依据的材料。2013年11月17日,原告与张士成等签订协议,约定将美奇宾馆(位于2914号土地上)抵押给原告并交付原告,原告对宾馆改造、装潢、添置设备,经营至2017年4月28日。因快速路建设,宾馆房屋在拆迁范围内。2017年4月28日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政府组织多个部门联合执行,将原告美奇宾馆房屋强行拆除,给原告造成巨大损失。原告对美奇宾馆享有抵押权,因美奇宾馆房地产自身权属关系问题,无法办理抵押登记。原告了解,该地是张士成用60万元债权换取的,张士成将宾馆交给原告,也包括将土地交给原告。经原告申请,2015年11月6日,原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浦执字第173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淮安市国土局清浦分局协助执行,查封该土地,非经法院同意不得转让。” 2020年8月20日,淮安市自然资源局向原告作出淮自然资公开告知[2020]0145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告知其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不动产登记资料,请依据《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到行政审批中心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你所需要的信息。 原告对该信息答复不服,向江苏省自然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江苏省自然资源厅于2020年11月10日作出[2020]苏自然资行复第12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淮安市自然资源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内容适当,但超过答复期限,确认程序违法。原告仍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庭审中,原告陈述其公开申请中的提到的“土地处理结果”是指涉案土地的规划文件、红线图和处理状况。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淮安市自然资源局作出的答复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二、江苏省自然资源厅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李永付上诉称:上诉人向淮安市自然资源局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该局作出答复认为其申请公开的内容属于不动产登记资料,告知上诉人依据《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到行政审批中心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上诉人在不动产登记中心未查询到相关信息,后上诉人在淮安市自然资源局清江浦分局查到部分信息。上诉人认为其申请的土地处理结果不属于《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规定的范围,淮安市自然资源局答复不合法。江苏省自然资源厅作出复议决定予以维持,理由不能成立。综上,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李永付与淮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江苏省自然资源厅行政监督、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1)苏08行终101号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原告)李永付。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淮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厦门路6号。
法定代表人韩文军,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林光洋,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刘伟,江苏宗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江苏省自然资源厅,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水西门大街58号。
法定代表人刘聪,该厅厅长。
委托代理人韩效楼,该厅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李宇,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国十大顶尖大学排名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永付诉被上诉人淮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淮安市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江苏省自然资源厅行政复议一案,不服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2020)苏0812行初55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