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舍管理处罚条例
宿舍管理处罚条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强化宿舍管理,维护宿舍区的环境整洁,保证员工的人身财产安全,促进员工养成爱劳动、讲卫生的好习惯,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公司干部宿舍楼和员工宿舍楼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  入住与退宿的办理
第三条 申请入住宿舍时,申请人须凭行政部开具的《联络单》到宿舍管理员办公室(以下简称宿管室)办理登记、入住手续,入住客房的当事人须缴纳住宿押金100元。入住房间由宿舍管理员(以下简称宿管员)统一安排,无入住《联络单》的,宿管员将拒绝办理入住手续。
1、未经行政部批准,私自入住宿舍的,一次200元;
2、未按宿管员指定的房间或床位入住的,一次100元。
第四条  住宿员工办理离职手续、客人或销售人员退还客房时,应到宿管室办理退房手续,退还房间钥匙和领取的公司物品。离职员工须将私人物品搬运到门卫室后,再办理工资结算手续。离职员工、客人或销售人员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入住时间的,须提前向行政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继续入住。
1、离职员工未办理退房手续或未将私人物品搬运到门卫室的,行政部将拒绝为其结算工资;
2、离职员工未退还寝室钥匙(包括自配的钥匙)的,一律20元;
3、退宿人员未退还公司物品的,一律照价赔偿;
4、应退宿的人员延长了入住时间,但未提前申请或申请未获行政部批准的,延长一天扣款30元,依此类推;
5、客人或销售人员未及时办理退客房手续或未交还客房钥匙的,100元(用100元押金抵充),同时,宿管员应及时换锁;
6、退宿人员既不退还公司物品,也不愿意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且态度恶劣的,除承担相应赔偿外,100元,情节严重的,200元。
第三  寝室的安排与调整
第五条 行政部有权根据管理需要调整部分员工宿舍,相关员工须无条件服从宿管员的安排,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1、不服从宿管员调整宿舍安排的,一次100元;
2、未在宿管员规定时间内搬进新安排的寝室,影响宿舍调整进度的,一次50元。宿舍管理规定
      第六条  任何员工未经行政部许可,不得擅自留宿非公司员工或非公司住宿员工。夫妻宿舍房留宿的家人、亲友不得随意在办公室、车间、宿舍、食堂等区域走动,儿童更不得随意离开宿舍房间,否则后果自负。
      1、擅自留宿非公司员工的,按留宿一名100元处罚;
      2、擅自留宿公司非住宿员工的,按留宿一名50元处罚;
3、住宿夫妻家人、亲友(含儿童)随意在厂区走动,发生人身财产安全事故,给公司造成损失的,须照价赔偿,其本人蒙受的一切损失与公司无关。
第四章  值日表与宿舍长的设置
  第七条  除夫妻房、值班室等特殊房间外,每间住人宿舍都必须张贴《卫生值日表》,其内容须及时更新,住宿员工按《卫生值日表》打扫寝室卫生,确保寝室整洁。宿管室有《卫生值日表》备用。
  1、寝室没有张贴《卫生值日表》,或者《卫生值日表》涂改、损坏严重的,其住宿员工每人20元;
  2、《卫生值日表》内容未及时更新,影响宿舍人员卫生值日的,如离职人员名单未删除,则给予宿舍长10元;如属于新进寝室人员没有及时在《卫生值日表》上登记自己姓名的,则给予其50元;如某日没有编排值日人,导致当日无人值日的,则住宿人员每人20元。
  第八条  每间宿舍设宿舍长一名,宿舍长由同寝室人员自荐、推荐或行政部指定。宿舍长离
职或不住原寝室,原寝室人员应自荐、推荐一名新宿舍长,或者由行政部指定一名员工担任新宿舍长。
1、宿舍长未履行宿舍长职责,影响寝室清洁卫生和生活秩序的,一次30元;
2、无宿舍长的宿舍,住宿人员既不自荐、推荐,也不上报宿管员,从而影响寝室清洁卫生和生活秩序的,该寝室每人50元。
第九条  宿舍长有约束舍友言行、监督卫生值日、保持寝室整洁、保证物品安全、规范电器使用等职责和权利,住宿员工在宿舍管理上都必须无条件服从宿舍长的领导。
1、经宿舍长提醒,仍未履行值日义务的,一次150元;
2、不服从宿舍长指挥,拒绝整理寝室内务的,一次100元;
3、拒绝服从宿舍长的管理,言语过激,有辱骂、威胁内容的,一次罚
300元;
4、与宿舍长因宿舍管理而打架的,对责任人一次500元并开除。
第五章  宿舍卫生
      第十条 宿舍卫生标准为地面无灰尘、无杂物、无卫生死角,床上用品、生活用品等摆放整齐,统一规范,无未及时清洗的衣服、鞋袜、床单、被褥、枕头等,室内保持通风无异味。
1、值日员工未履行值日义务的,一次100元;
      2、寝室地面打扫后仍有灰尘、杂物、卫生死角的,对值日人50元;
3、寝室地面只打扫,未用拖把拖地,导致地面不干净的,对值日人一次30元;
        4、寝室地面因拖地的拖把未拧干而水渍太多、脚印重重的,对值日人一次20元;
        5、寝室内床上用品、生活用品摆放凌乱不堪的,对责任人予以50元,整个寝室的物品摆放都杂乱无章的,则对该寝室人员每人30元;
        6、寝室打扫后,垃圾仍留在室内角落的,对当天值日人予以50元,查不出责任人的,则对该寝室人员每人30元;
        7、宿舍门对面(门口至走廊中心线之间)及其两侧范围内留有垃圾的,则对该宿舍的当天值日人或责任人予以50元,查不出责任人的,则对其住宿人员每人30元;
        8、脏的衣服、鞋袜、被褥、枕头、床单等个人物品未及时清洗的,对责任人一次20元;
        9、在寝室墙壁、门窗上乱写乱画的,对责任人一次50元,查不出责任人的,则对其住宿人员每人30元;
        10、寝室内因脏鞋、臭袜、臭脚、不常开启门窗等原因而导致气味刺鼻难闻的,对其住宿人员每人30元;
第十一条  禁止向门窗外、走廊上、楼道口放置清洁工具、丢弃物品、倒垃圾、泼水、吐痰等一切不文明行为,垃圾应倒入指定垃圾桶内,严禁脚踩墙壁。
1、向门窗外、走廊上、楼道口放置清洁工具、丢废弃物、倒垃圾、泼水、吐痰等行为的,对责任人一次50元;
2、宿舍垃圾未倒入指定垃圾桶的,对责任人一次50元;
3、脚踏墙壁、破坏墙面整洁的,对责任人50元;
4、搞坏墙面,导致墙体受损的,一次100元。
第十二条  员工不得把食堂饭菜、餐具带进宿舍。宿舍内禁止饲养或带入宠物、家畜家禽等。
1、把食堂饭菜、餐具带进宿舍的,对责任人一次30元;
2、宿舍内饲养或带入宠物、家畜家禽的,责任人须将宠物、家畜家禽立即带离厂区,还须承担50
第六章  宿舍文明
第十三条  宿舍内的电视机、影碟机、收音机、扩音机等电器声音不得过大,以不影响他人休息为宜。宿舍区严禁阅读、观看、张贴、传播淫秽情物品,不得在墙壁、门窗、桌椅、床铺、厕所隔板上乱涂乱画淫秽情文字或图案。
1、电器声音过大影响他人休息的,经他人劝阻仍我行我素的,对责任人一次20元;
2、如屡教不改、多次出现声音大影响他人休息的,对责任人一次50元,并对音响设备予以没收,在设备主人离职后方可到宿管室领取;
3、阅读、观看、张贴、传播淫秽情物品的,主要责任人每人100元,其余参加人员每人50元;
4、在墙壁、门窗、桌椅、床铺、厕所隔板上乱涂乱画淫秽情文字或图案的,对责任人一次30元。
第十四条  宿舍楼洗漱间、卫生间内严禁赤裸冲凉、洗澡。员工应养成及时关闭水龙头、节约用水的好习惯。如厕时不得使用硬质纸张,亦不得乱丢厕纸,以免堵塞下水道。
1、在洗漱间、卫生间赤裸冲凉、洗澡的,一次50元;
2、洗漱、冲凉、洗衣服、刷鞋、洗拖把、冲厕时未及时关闭水龙头,严重浪费水资源的,一次20元;
        3、如厕时使用报纸书刊等硬质纸张,或用过的纸张、卫生棉及包装袋等不入纸篓或垃圾桶的,一次30元;造成下水道堵塞的,50元。
第十五条 除公司领导、行政人员、各部门主管外,其余男员工任何时候不得以任何理由进入女工宿舍,任何女工也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带异性进入女工宿舍。同样,女工也不得私自到男工宿舍逗留(夫妻间除外)。每晚11时后,女工宿舍走廊东门应处于关闭状态。
1、男员工私自进入女工宿舍的,第一次100元,第二次200元,第三次300元并予以开除;如有盗窃财物、猥亵女工等违法犯罪情节的,对责任人予以开除并500元,同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女员工私自带异性进入女工宿舍,或者私自到男工宿舍逗留(夫妻间除外)的,第一次100元,第二次200元,第三次300元并开除;如有盗窃财物等违法犯罪情节的,对责任人予以开除并500元,同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每晚11点后,私自打开女工宿舍走廊东门的,一次20元。
第七章  宿舍安全
第十六条  住宿员工必须节约用电、安全用电。禁止寝室无人时开照明灯、风扇、空调等,空调遥控器设置温度应不违反公司的有关规定。严禁使用公司明令禁止的家用电器(特殊房
间除外),如热得快、电热毯、电吹风、烫发器、电饭锅、电炒锅、电磁炉、电热水器、电热杯、电取暖器等高耗电设备。除夫妻间外,不得在宿舍内煮饭做菜。
      1寝室无人时未关照明灯、风扇等电器的,对责任人一次20元,查不出责任人的,则对其住宿人员每人10元;
2寝室无人时未关空调,或者未关门窗而开启空调的,对责任人一次50元,查不出责任人的,则对其住宿人员每人30元;
3寝室空调夏季制冷设置温度低于22℃或冬季取暖设置温度高于20℃的,对责任人一次50元,查不出责任人的,则对其住宿人员每人30元;
      4、使用风扇吹干洗后的衣服鞋袜的,对责任人一次30元,查不出责任人的,则对其住宿人员每人20元;
      5、使用空调来烘干潮湿衣服或鞋袜的,对责任人一次50元,查不出责任人的,则对其住宿人员每人30元;
  6、使用公司明令禁止的家用电器的,对违禁电器予以当场没收,并对责任人一次50元,查不出责任人的,则对其住宿人员每人30元;
        7、私拉乱接电源插座(如绑在床架上)、电线、电表的,对责任人一次50元,查不出责任人的,则对其住宿人员每人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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