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旅游度假区等级评定管理办法
四川省旅游度假区等级评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四川省旅游度假区的等级评定管理,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合于四川省境内旅游度假区的等级评定工作。
第三条旅游度假区等级评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科学、合理、切实的评定标准。
第四条旅游度假区等级评定分为申请评定和监督评定。申请评定是旅游度假区主动申请进行等级评定的,监督评定是旅游行政主
管部门对旅游度假区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监督评定。
第五条旅游度假区等级分为一至五星,其中五星为最高等级。
第二章申请评定
第六条旅游度假区申请评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
(二)具备完善的配套服务设施;
(三)具备一定规模的游客接待能力;
(四)具备清晰的发展规划和管理措施;
(五)具备良好的地理环境和自然景观。
第七条旅游度假区申请评定程序:
(一)填写申请表,提供相关资料;
(二)进行现场评估,审核资料的真实性和符合性;
(三)编制评估报告;
(四)审定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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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颁发等级证书。
第三章监督评定
第八条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旅游度假区进行监督评定,以确保旅游度假区等级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九条监督评定程序:
(一)组织评估组进行现场评估;
(二)审核旅游度假区的经营管理情况;
(三)整理评估报告;
(四)作出监督评定意见。
第四章等级评定标准
第十条旅游度假区等级评定应当根据以下指标进行评定:
(一)服务设施的完善程度;
(二)游客接待能力和接待服务质量;
(三)环境整洁度和卫生状况;
(四)开放时间和服务时长;
(五)安全管理措施和应急预案;
(六)游客满意度反馈。
第五章处罚与奖励
第十一条对于评定结果失真、提供虚假材料的旅游度假区,将取销其等级评定,并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对于等级评定有重大贡献的旅游度假区,应赋予适当的荣誉和奖励。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 旅游度假区申请表
2. 评估报告格式
3. 监督评定意见表
法律名词及注释:
1.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指责任范围包括旅游行业的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
2. 评估报告:对旅游度假区进行评估后形成的报告,包括评定结果、建议等内容。
3. 游客满意度反馈:通过调查问卷等方式,对游客对旅游度假区服务满意度的反馈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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