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生态旅游高质量发展促进条例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生态旅游高质量发展促进条例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23.08.21
【字 号】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3第2号
【施行日期】2023.10.01
【效力等级】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
正文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23第2号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生态旅游高质量发展促进条例》已由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2023年2月24日审议通过,经青海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23年7月28日审查批准,现予公告,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海西州人大常委会
  2023年8月21日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生态旅游高质量发展促进条例
 
(2023年2月24日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23年7月28日青海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
  第三章 规划建设与发展布局
  第四章 合作交流与融合发展
  第五章 安全管理与服务保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自治州生态旅游高质量发展,全面打造国际生态旅游目的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青海省旅游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青海旅游路线第二条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促进生态旅游高质量发展的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建设与发展布局、合作交流与融合发展、安全管理与服务保障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促进生态旅游高质量发展涉及自治州自然保护地等管理区域的,从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促进生态旅游高质量发展应当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生态保护优先、绿低碳循环发展,拓展国际视野、突出地域特,科学合理利用、深化融合创新,提高发展质量、全民共建共享的原则,以生态塑造旅游品质、以旅游彰显生态价值,实现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大柴旦行委应当将生态旅游高质量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施责任目标绩效考评,制定和完善产业投资、环境保护、区域合作、用地保障、人才引进、扶持引导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力度,保障基础设施建设、新业态项目实施、旅游商品研发等高质量发展。
  第五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大柴旦行委应当加强对生态旅游高质量发展促进工作的领导,建立生态旅游高质量发展综合协调机制,及时解决生态环保、安全经营、产业发展、市场管理等生态旅游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大柴旦行委应当建立健全社会参与利益共享机制,积极引导众参与生态旅游建设、经营和服务,推动农牧区公共服务设施与生态旅游景区同步建设、同步发展,社会、企业、居民、旅游者共享生态旅游高质量发展建设成果。
  第七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大柴旦行委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态旅游高质量发展促进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和草原
、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态旅游高质量发展促进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大柴旦行委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生态旅游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鼓励和引导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提升服务生态旅游高质量发展的意识,积极推介使用生态旅游资源和产品。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生态旅游高质量发展的公益宣传。
  第九条  旅游者进入旅游目的地,应当遵守安全、环保、卫生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明旅游公约,尊重民俗习惯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环境和设施,自觉维护良好的旅游秩序。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生态旅游资源的义务,发现破坏生态旅游资源的行为,应当及时向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举报,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
  对在生态旅游高质量发展促进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
  第十一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大柴旦行委应当严格落实生态保护主体责任,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冰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维护自然生态系统的原真性、完整性、多样性。积极推进生态旅游资源保护工程建设,合理开发利用生态旅游资源并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加强对旅游景区和旅游建设项目生态保护的监督管理,有效防止旅游开发项目和旅游经营活动破坏生态环境。
  第十二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大柴旦行委应当加大生态旅游区域内生态系统容量和环境承载力的动态监控,推行国家绿旅游企业和绿旅游产品认证制度,建立调控、预警和应急制度,健全生态旅游与生态保护相衔接的有偿使用机制、补偿机制、退出机制。
  第十三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大柴旦行委应当对行政区域内的文物古迹、文化遗产、野生动植物资源、地质遗迹等生态旅游资源进行普查、登记、评估,建立生态旅游资源信息库和生态建设项目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实施分级保护,科学合理利用并实施动态调整。
  第十四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大柴旦行委应当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
、以昆仑文化为重点,加强诺木洪文化、吐蕃吐谷浑文化、农垦文化、石油工业文化等文化资源的保护、传承、发掘与利用,积极融入长江和黄河国家文化公园建设,推进德都蒙古文化省级(海西)生态保护实验区高质量发展,加快藏羌彝文化产业走廊和丝绸之路文化产业带海西片区建设。
 
第三章 规划建设与发展布局
  第十五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大柴旦行委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态旅游高质量发展规划。生态旅游高质量发展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第十六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大柴旦行委应当制定与国际、国家、省、州相关标准相衔接的生态旅游地方标准,推动生态旅游规范化发展。
  第十七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大柴旦行委应当建立与国际标准相衔接的旅游要素服务体系,加大生态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推动景区(点)、旅游线路、交通、食宿、气象、安全、医疗急救、服务价格等旅游服务国际化、标准化、数字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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