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房地产估价技术指引之四(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房地产估价...
河南省房地产估价技术指引之四(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房地产估价中应注意的问题
文章编辑:宋香    发布时间:2016-8-15    点击次数:4097
 
20165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现行房地产业等纳税人由原来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涉及税制转换和政策调整,较为复杂营改增房地产业等产生重大影响的同时,也对房地产估价中相关内容及估价数据产生较大影响。为使我省房地产估价机构和房地产估价师在估价活动中做好衔接,现将营改增后房地产估价中应注意的问题总结如下,供参考。
一、对房地产价格、价值内涵的影响
(一)对市场价格内涵的影响
市场价格是指某种房地产在市场上的平均交易价格,交易价格为包括增值税的交易价格。
房地产税收估价,应说明估价结果中是否包增值税。
(二)对抵押净值内涵的影响
抵押净值为抵押价值减去预期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和税金后的价值。此税金包含房地产转让时所计算的增值税税额。
二、对估价假设和限制条件的影响
在估价计算过程中,对增值税的计算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或一般计税方法,其计税方法的选择依据和理由,需根据必要性原则在估价报告估价假设和限制条件中进行说明。
三、比较法估价测算问题
(一)对交易实例成交价格进行统一税费负担计算时,应弄清成交价格内涵,关注卖方应纳增值税的是否存在转嫁问题;同时,个人转让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买方应纳契税计征时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的,确定计税依据时,成交价格、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不扣减增值税额。
(二)转让不动产增值税计算
在计算转让不动产增值税时要区分是否为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区分一般纳人、小规模纳税人;区分一般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区分不动产为取得还是自建;区分取得(自建)不动产日期等问题。
1. 单位和个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计算(不适用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1)一般纳税人
转让20164房地产利润月30前不动产,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或一般计税方法计税。转让201651日后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简易计税方法:
公式1:适用于转让20164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
应纳增值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 不动产购置原价或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1+5×5
公式2:适用于转让20164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
应纳增值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5×5
一般计税方法:
公式3:一般计税方法销项税额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11×11
2)小规模纳税人(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除外)
公式4: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
应纳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 不动产购置原价或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1+5×5
公式5:适用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自建的不动产
应纳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5×5
3)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宅     
公式6:适用于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
应纳增值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5×5
2.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计算
1)一般纳税人
公式7:一般计税方法
应纳销项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11×11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
公式8: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用的简易计税方法
应纳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5×5
2)小规模纳税人
公式9: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应纳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5×5
四、收益法估价测算问题
(一)计算出租型房地产的租赁收入时,应关注租金价格的内涵,并与运营费用计算相吻合。
(二)房产出租的,计征房产税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个人出租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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