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修第六章教案
第六章培养职业精神树立家庭美德
Ⅰ、教学目的:通过对职业生活中的道德与法律、择业与创业、婚姻与家庭的分析,培养大学生的择业观、创业观和恋爱婚姻观,养成良好的职业道德行为。
Ⅱ、主要内容:
1、职业生活中的道德与法律
2、择业与创业
3、恋爱、婚姻与家庭
Ⅲ、教学重点:培养大学生的择业观、创业观和恋爱婚姻观,养成良好的职业道德行为。
Ⅳ、关键词:职业道德、家庭美德
Ⅴ、教学时间:4学时
第一节职业生活中的道德与法律
职业生活是人类社会生活中最普遍、最基本的活动。职业生活中的道德和法律,就是为了调节和约束从业人员的职业活动而形成和制定的行为规范。
一、职业、道德与法律
职业生活离不开相应的道德和法律,道德和法律是职业活动得以顺利进行的保障。职业生活中的道德和法律既有许多共同特征,又有本质区别。
1、职业
(1)职业概念:人们所专门从事的社会工作。
(2)职业特点:
A  专业性与专门性:需要一定的专业技能和知识,活动内容和目的、方式比较专一。
B  长期性与稳定性:职业具有一定时间的存续性。
C  认同性与普适性:职业需要得到社会的道德与法律认同,获得合法地位,并且能够为普通公民所从事而不是特权行为。
(3)职业意义:
A  个人价值:职业是个人谋生、实现个人人生价值的基本手段。
B  社会价值:职业是社会分工的必然产物,是社会交换劳动、合理配置人力资源的主要途径。
2、职业道德
(1)职业道德概念:人们在职业活动中应该具有的道德品质和应当遵循的道德规范。
(2)职业道德的内容结构:
A  从业者的个人道德品质。
B  从业者应该遵循的社会道德规范。
(3)职业道德的道德属性:
大学生择业观A  一般属性:职业道德要符合社会认可的一般性、普遍性的价值标准和道德规范。
B  特殊属性:职业道德具有本职业活动特别要求的个人品质和行业性道德规范。
3、职业生活中的道德与法律
(1)共同点:
A  鲜明的职业性:所表达的都是对具体职业的要求。
B  明确的规范性:所提出的规范都十分具体,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C  调节的有限性:调节和约束范围都是从事本职业活动的人员。
(2)区别:职业道德体现的是自律意识,职业法律体现的是他律要求。
二、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
职业道德具有时代性和历史继承性。社会主义的职业道德继承了传统职业道德的优良成分,体现了社会主义职业的基本特征,具有崭新的内涵。
1、爱岗敬业
(1)一般要求:从业人员热爱自己的工作岗位,尊重自己所从事的职业,勤奋努力,精益求精,尽职尽责。这是社会主义职业道德的最基本的要求。
(2)三个属性:
A  利益属性:为追逐商业利润和金钱而从业,为满足基本生活需要而爱岗敬业。
B  理想属性:为获得个人人生理想之成功和价值实现而爱岗敬业。
C  公益属性:为了社会发展、国家进步和大众利益而爱岗敬业。
2、诚实守信
(1)一般要求:从业者在职业活动中应该诚实劳动,合法经营,信守承诺,讲求信誉。
(2)本质要求:
A  职业活动中个人所享受的职业权利和所尽的职业义务的价值量关系应该是合理的,即个人所付出的职业劳动和他的职业所得之比较,应该是社会公认的公平。
B  个人获得职业利益的手段应该公正,合乎法律和道德规范的约束,而不能以欺诈和其他不正当手段从事职业活动。
C  个人对于他人和社会的职业承诺应该兑现,即使与个人或部门利益无关。
(3)必要性:
职业关系和职业交往活动,是建立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之上。一旦违背了诚实守信的原则,不仅正常的职业关系遭到破坏,利益遭受损失,破坏社会公正,而且会损害个人或团体的形象,从而导致个人和社会的双输结局。
3、办事公道
(1)一般要求:业人员在职业活动中做到公平、公正、公道,不谋私利不徇私情,不以权害公,不以私害民,不假公济私。这也是社会主义职业特征的体现。
(2)具体要求:
A  服务团体,不损害自己所属的团体利益。
B  服务社会,不损害社会公众和国家、民族利益。
C  不以职业之便利牟取不正当个人利益。
D  在处理各种利害关系时平等、公正地对待他人。
4、服务众
(1)一般要求:在职业活动中一切从众的利益出发,为众着想,为众办事,为众提供高质量的服务。
(2)必要性:
A  职业活动成功的需要,不能为众服务的职业是没有生命力的。
B  社会主义道德的总原则的体现。
(3)行业要求:
A  商业领域,以良好的服务众意识获得合法收益是应当的;为众提供各种服务可以成为利益交换的手段,获得双赢。
B  公务领域尤其是公务员,为人民服务是基本要求。因为政府部门不能通过为众服务谋单位利益,国家和政府也没有独立于众之外的利益,因此,公务领域不能通过为众服务而交换得利。
C  事业单位,即介于政府部门和商业领域之间的职业,如医生、教师等,必须以为众服务作为价值导向,不能使职业活动沉沦于价值交换和单纯的牟利。
5、奉献社会
(1)一般要求:要求从业人员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树立起奉献社会的职业理想,并通过兢兢业业地工作,自觉为社会和他人做贡献。这是社会主义职业道德的最高要求。
(2)必要性:
A  个人生存的必需条件,实现个人价值的前提是为社会做出了多少贡献,正如孔子所说:“义然后取,人不厌其取”。
B  个人道德发展的最终归宿,正如墨子所说:“万事莫贵于义”。
三、职业生活中的法律要求
与职业生活相关大法律很多。从适用对象来说,既有适用于所有广大劳动者的《劳动法》,又有适用于公务员的《公务员法》,还有适用于某一特定职业的《教师法》、《律师法》、《法
官法》、《人民警察法》等。
1、职业生活中的主要法律
职业生活中最主要的法律是:《劳动法》和《公务员法》。
(1)《劳动法》
A  颁布和实施: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通过,1995年1月1日起实行。
B  基本原则:
a 维护劳动者合法利益与兼顾用人单位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b 按劳分配与公平救助相结合的原则。
c 劳动者平等竞争与特殊劳动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d 劳动行为自主与劳动标准制约相结合的原则。
C  权利与义务:
a 权利:平等就业与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这些其他权利主要包括: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提出合理化建议的权利;从事
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发明创造的权利;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拒绝执行的权利;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批评、举报和控告的权利;对违反《劳动法》的行为进行监督的权利等。
b 义务: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2)《公务员法》
A  颁布和实施:2005年4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通过,2006年1月1日起实行。
B  基本原则:
a 公开、公平、竞争、择优与法治的原则。
b 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的原则。
c 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
d 分类管理和效能原则。
C  权利与义务:
a 权利: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和处分;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参加培训;对机关工作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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