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当事人送达信息确认书
深劳人仲案[ ] 号
告知 事项 | 1、为保证仲裁程序顺利进行,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应当认真阅读并如实填写本确认书的有关事项。填写的事项如有变更,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本委;不及时告知变更事项或者填写的内容不准确,导致仲裁文书无法送达或者未能及时送达的,当事人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2、经本委通知,当事人拒不提供送达地址的,自然人以其户籍登记的住所或者在经常居住地登记的住址为送达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受送达人住所地无人办公,劳动者有证据证明受送达人的实际经营地址的,仲裁机构可以向该实际经营地址送达仲裁文书。 当事人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的,视为送达。 3、因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书面告知本委,导致仲裁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按下列方式处理: (1)直接送达的,仲裁文书留在该地址之日为送达之日; (2)邮寄送达的,文书被退回之日为送达之日。 | ||||
受送达人名称 | 张 三 | 受送达 人类型 | √ 申请人 □ 被申请人 □ 第三人 | ||
送达 地址 | 收件人 (三选一) | √ 劳动者 张 三 ,身份证号码:440301XXXXXXXXXXXX □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 其他(含法定代表人、指定代收人等) , 身份证号码: | |||
手机号码 | 139XXXXXXXX | ||||
收件地址 | 深圳 市 南山 区(县) XX 大道XX大厦XX室 | ||||
电子 送达 | 为提高效率,经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同意,本委优先适用电子送达,通过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E仲裁服务平台送达程序性仲裁文书。当事人或代理人登录该平台,于指定时间内在“我的案件”中签收相关仲裁文书即视为送达,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 √ 同意 □不同意 | |||
我已阅读本确认书的告知事项,并保证上述送达地址信息无误且有效。若在仲裁过程中送达地址发生变化,我将及时书面通知仲裁委员会。 当事人(或其代理人): 张三 (签名或盖章) XXXX年 XX月XX日 | |||||
备 注 | |||||
送达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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