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仲裁委员会
当事人仲裁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
关于申请人 与被申请人
一案,本人/单位确认下列地址为仲裁文书的送达地址:
申请人的送达地址 | 被申请人的送达地址 |
收件人: | 收件人: |
送达地址: | 送达地址: |
电话: | 电话: |
邮编: | 送达人邮编: |
特别告知事项:
1、当事人应当向我会提供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收件人、电话号码等其他,并签名
或者捺印确认。
2、申请人不能提供被申请人准确的送达地址,我会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申请人送达地址的,可以以被申请人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3、被申请人收到仲裁通知书后,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的,按下列方式处理:
(1)被申请人为自然人的,以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
(2)被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4、因当事人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不明确,或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到我会办理变更手续,或当事人拒不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而导致仲裁文书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的,按下列方式处理:
(1)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2)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证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以上内容系我填写,确认无误。济南仲裁委员会告知的内容我已清楚了解。
(签章):
年 月 日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