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送达有什么规定
现今法院审理的案件越来越多。⼤家都知道法院调解或者判决后都有相应的⽂书,那么这些⽂书要怎么送达给当事⼈呢?法院送达单位规定?在法律上有没有相关规定?现在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法院送达有什么规定
法院送达⽂书可以直接送达、可以邮寄、转交送达、可以送⾄对⽅单位签收(委托送达)、公告送达、留置送达等等⽅式。
《民事诉讼法》
第⼋⼗四条送达诉讼⽂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期为送达⽇期。
第⼋⼗五条送达诉讼⽂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受送达⼈是公民的,本⼈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是法⼈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的法定代表⼈、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或者该法⼈、组织负责收件的⼈签收;受送达⼈有诉讼代理⼈的,可以送交其代理⼈签收;受送达⼈已向⼈民法院指定代收⼈的,交代收⼈签收。
送达人受送达⼈的同住成年家属,法⼈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诉讼代理⼈或者代收⼈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期为送达⽇期。
第⼋⼗六条受送达⼈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书的,送达⼈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期,由送达⼈、见证⼈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书留在受送达⼈的住所,即视为送达。(这⼀条在实践中很难实现,现在基层组织和受送达⼈所有单位都不愿多事,⼀般不会到场,更不会签字,因此最⾼⼈民法院的《民诉意见》已经有了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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