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申请人)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法人组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原告(申请人)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
(法人、其他组织版)
案由
案号
当事人
名称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及职务
身份证
号码
送达
地址
收件人
诉讼服务网账号
电子
信箱
@v
诉讼代理人
姓名
身份证号码/律师执业证号码
送达
地址
联系
电话
收件人
诉讼服务网账号
电子
信箱
@v
我已经阅读了本页背面的告知事项及相关法律规定,完全理解全部内容的含义,并确认上述所填信息准确无误。
我清楚并同意本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所确认的送达地址为本案先行调解、一审、二审、再审(含再审审查)、执行等程序中的送达诉讼文书地址;同时,确认优先适用 □当事人 □诉讼代理人的送达地址
□当事人  □诉讼代理人 签名:
     
送达人知
1.当事人或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当如实填写本确认书的有关事项。当事人与诉讼代理人的电子送达地址及邮寄送达地址一经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认为诉讼文书送达地址,即作为案件先行调解、一审、二审、再审(含申诉、申请再审)以及执行等程序送达诉讼文书地址。当事人或委托诉讼代理人变更送达地址或其他事项的,应当以书面方式告知人民法院。
2.当事人为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当事人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应当选择电子送达方式接收法院诉讼文书。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同意接受电子送达的,可以选择或进行诉讼文书送达。电子诉讼文书一经发送成功,即视为送达,到达对方或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3.当事人为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应当准确填写当事人以及诉讼代理人的信息及送达地址。
4.因当事人或委托诉讼代理人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直接送达的,民事诉讼文书留在该地址之日为送达之日,邮寄送达的,文书被退回之日为送达之日。
5.本确认书适用于深圳市两级法院。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七条  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裁定书、调解书除外。
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二、《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  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其送达与人民法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  当事人起诉或者答辩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或者确认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当事人拒绝提供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拒不提供送达地址的不利后果,并记入笔录。
第十一条  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受送达人能够证明自己在诉讼文书送达的过程中没有过错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三、《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
第二条 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应当包括、详细地址以及受送达人的等。同意电子送达的,应当提供并确认接收民事诉讼文书的传真号、、号等电子送达地址。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诉讼代理人确认的送达地址视为当事人的送达地址。
四、《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
第三条  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约定送达地址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地址作为送达诉讼文书的确认地址。当事人起诉或者答辩时应当依照规定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
五、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诉讼文书电子送达的规定》
第六条  案件当事人为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当事人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应当选择电子送达方式接收法院诉讼文书。不同意选择电子送达方式的,限于案件当事人为自然人并且有充分正当理由。
案件当事人在《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中已经选择电子送达方式的,除案件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之外,没有特别理由,不得使用其他送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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