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流程时间表 | |
一 审 | |
诉讼时效 | 1.普通2年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应该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日起算。(民法通则135条) 2.特殊1年诉讼时效。身体收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毁损的。(民法通则136条) 3.特殊3年诉讼时效。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环境保护法42条) 4.特殊4年诉讼时效。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提出诉讼或仲裁的。(合同法129条) 5.最长诉讼时效。从权利受侵害之日起20年。(民法通则137条) 律师提醒: 诉讼时效一旦届满,只要对方向法院提出,即使债权债务实际存在,法院也不予支持诉讼请求。 |
申请财产保全 | 1.诉前财产保全:法院应在接受申请后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保全的,应该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新民诉101条) 2.诉中财产保全:对情况紧急的,法院应在接受申请后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保全的,应立即执行。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新民诉100条) 3.救济程序:对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新民诉108条) 律师提醒: 1.虽然法律明确规定了法院诉讼保全的时间,但由于法院内部程序或承办法官个人的原因,往往导致不能及时进行保全; 2.申请人必须向法院提供确切的财产线索,法院才会进行财产保全。 |
立 案 | 立案期限: 1.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当场予以登记立案。(立案登记司法解释2条 2.对当事人提出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作出以下处理: (1)对民事、行政起诉,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对刑事自诉,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次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3)对第三人撤销之诉,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三十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4)对执行异议之诉,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3.人民法院在上述法定期间内不能判定起诉、自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先行立案。 律师提醒: 1.由于法院存在案多人少的客观情况,所以对于部分应当登记立案的法院可能不予登记立案; 2.各法院年底要进行结案率的考核评比,故大部分法院在年底将以各种理由不予立案。 |
送 达 | 送达时间及方式: 1.送达时间: 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诉状副本送达被告;(新民诉125条) 2.直接送达: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新民诉85条) 3.留置送达: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新民诉86条) 4.委托送达或邮寄送达: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新民诉88条) 5.转交送达: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转交。受送达人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通过其所在强制性教育机构转交。(新民诉89、90条) 6.公告送达:国内公告送达:适用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的,视为送达。(新民诉84条);涉外公告送达:适用于不能用其他方式送达的。自公告之日期满3个月。(新民诉267条) 7.其它方式: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新民诉87条) 律师提醒: 1.被告经常以各种理由恶意躲避不领取法院诉讼文书,导致法院只能公告送达诉讼文书,拖延案件时间; 2.部分法院为避免纠纷,在适用公告送达时,要求原告提供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明,但法院的做法是明显违法的。 |
答辩期 | 1.一般案件答辩期限: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法院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至原告。(新民诉125条) 2.涉外案件答辩期限:答辩期30日,并可申请延长,但有法院批准决定。(新民诉268条) 律师提醒: 1.被告往往在收到原告诉状后不进行答辩,以免原告提前获知其应诉的思路,但被告不提交答辩状并不会影响其其他权利; 2.被告提交答辩状的,法院一般也不会按照规定的期限给原告送达答辩状,原告应当主动去法院阅卷。 |
管辖权异议 |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对该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上级法院应在30日内审结。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新民诉127条) 律师提醒: 管辖权异议应当在法定期间内提出,否则视为受诉法院有管辖权。 |
举证期限 | 1.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新民诉司法解释99条) 2.当事人在一审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驳回当事人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生效后,依照《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重新指定不少于30日的举证期限。但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少于30日的举证期限。(举证时限规定通知第3条) |
申请延期举证 | 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并通知其他当事人。延长的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申请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通知申请人。(新民诉司法解释100条) |
逾期举证后果 |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新民诉65条) |
申请证人出庭 |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新民诉司法解释100条) |
申请调查取证 |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新民诉司法解释94条) 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与待证事实无关联、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或者其他无调查收集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新民诉司法解释95条) |
申请鉴定 | 当事人申请鉴定,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鉴定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或者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新民诉司法解释121条) |
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提出反诉期间 | 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新民诉司法解释第156条) 律师提醒: 新民诉司法解释仅规定了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诉讼请求应在法庭辩论结束前,但变更诉讼请求的时间没有做出新的规定,为避免给当事人的权益造成损害,建议 严格按照《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 |
开庭通知 |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新民诉136条) |
开庭审理 | 1.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 2.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3.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1)当事人陈述; (2)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3)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送达人(4)宣读鉴定意见; (5)宣读勘验笔录。 4.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1)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2)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3)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4)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5.最后陈述。 6.做出判决。(新民诉137—142条) |
一审审限 | 1.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新民诉149条) 2.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新民诉161条) |
判决书的送达 | 1.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新民诉148条) 2.一审判决书和可以上诉的裁定书不能同时送达双方当事人的,上诉期从各自收到判决书、裁定书的次日起计算。(民诉意见165条) |
二 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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