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形势下私人信息泄露事件分析
互联网形势下私人信息泄露事件分析
案例介绍:
2012年3月,当当网账户集体被盗,余额被用于购买电子产品、金银首饰等大额商品。当年6月13日,网名为“我是那个向日葵”的微博用户发布微博称,其购进的10张面值500元"当当网礼品卡",被盗充。2014年3月,当当网113位用户账户余额被盗用,损失金额超过6万元。而当当网对于用户账户被盗第一时间均是撇清关系,在舆论压力下才给以补偿。迄今为止,仍有当当网用户在发生账户余额被盗刷之后没有得到当当网任何形式的保持。并且我国相关法律执法部门也没有做出及时、有效的行动。
案例理论背景分析:
网络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对于人类文明的进步产生巨大影响。尤其是随着信息技术成果的不断更新,大数据时代、移动互联网时代、智能化时代以及物联网时代等的同时带来,使得当前的网络世界纷繁复杂,各项发展趋势既突出鲜明,而又存在模糊的地方。其中,网络虚拟世界的逐渐成熟以及网络时间中的信息传递等的繁荣与网络虚拟世界中的个人信息保护之间的巨大错位和落差就是当前时代发展迅速和转型过程中所经历的阵痛的典型表现。
一、互联网发展趋势
当前,互联网的发展在信息技术迅猛发展的基础上,呈现出与当前社会发展动态之间的强烈的互动性。不仅互联网发展与当前社会发展之间密切相连,个人网络世界中的信息即时通讯、网页浏览历史以及日常购物等行为信息开始在网络世界中大行其道,并占据主流。同时,依托互联网信息技术和服务平台而出现的额各类金融、商务形式也更加丰富,无论是近年来发展迅猛的电子商务、网上银行,还是刚刚出现的互联网金融信托、互联网金融支付平台等等,此类新平台、新业务的出现也导致了个人信息在网络世界中的使用、保护工作更加复杂,因为它开始涉及到个人财务信息等敏感信息。此外,互联网发展在各个领域的逐渐拓展和深化也带来了个人信息保护工作的新要求:比如各类考试报名系统的信息存储工作;各类社交软件对个人姓名、性别、住址等信息的获取与保存等等。虽然互联网的发展为民众生活和经济繁荣带来巨大便利,但是个人信息的保护工作却在这种便利不断扩大的同时受到更多的挑战和阻碍。
    二、个人信息保护
综合来看,个人信息是指一切能够通过信息载体而与特定个人主体之间联系起来的信息的
结合,比如个人的肖像、姓名、身份证号、QQ号、家庭住址等等。个人信息往往与个人的隐私相关联,同时个人信息也是个人的私人物品,除信息主体自身以为,其他任何人都没有处置、管理该信息的权利。从这个角度上说,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工作不仅是当前网络时代下的特定课题,同时也是对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等基本权利的尊重。个人信息保护工作的一个基本目标就是保证个人信息不会在任何情况下被信息主体以外的人以任何方式获取。当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发生在网络环境中时就表现为对数据库、信息库的严密保护,通过设计信息库使用密码、清晰的管理员使用权限分级等等方式实现对网络中个人信息数据的保护表示声音的词语有。
案例分析:
一、当当网用户账户信息泄露的预警性意义
当当、卓越等各大知名电商集体爆出的用户信息泄露,各大银行财务会计数据泄露等,还是暴露出当前我国对网络个人信息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网络个人信息侵犯主体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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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一旦出现在网络环境之中,就标志这个人信息开始被摆在了一个巨大的、通常的道路中心,任何一个过往的路人都可能看见、捡起甚至是篡改这份信息。因此,网络个人信息侵犯主体开始更加多元。有的是专业盗取信息的电脑黑客;有的是居心叵测的各类个人信息搜集和盗卖机构;还有的是经过程序编码设计好了的个人信息的自动记录、储存软件。此外,还有一个人,他们对他人的个人信息的侵犯行为并没有明确的认识,整个侵权行为是一种无意识的、偶然的。
(二)网络个人信息侵犯方式多样
网络环境中,每个网络用户的身份都是虚假的,是人为设置的,加之网吧、办公网络等的公共性,很多IP追踪等常用身份确认方式受到极大限制。这一情况客观地造成了网络个人信息的侵犯方式的多样化。比如不当买卖,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在线企业在经营事业的时候都会对其用户的个人资料进行收集和整理,归纳成个人信息数据资料库,进尔在网上向保险机构、中介机构等兜售此类信息,赚取收入;不当传播,为了在论坛、贴吧等赚取眼球,制造噱头,而将自己所掌握的大量个人信息进行不当传播。比如现在在我国发布微博不需要信息核实,
而转发微博没有经过特别授权。这样一方面导致了网络纠纷越来越多,另一方面
也导致了无法追究转发人的责任。除了微博,网络推手也是不当传播网络个人信
息的主要手段。
二、 我国目前针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现状分析
我国《宪法》和《民法》都对个人信息保护工作进行了明确规定。《宪法》第 38 条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从根本上确立了我国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因为保护个人信息最终的目的之一就是保护自然人的人格尊严。而《宪法》中的“公民住宅不受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也都间接体现着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而网络个人信息作为个人信息的一种新型形式,当然也受《宪法》保护。经过我国《宪法》在个人信息保护工作中奠定的基调,我国《民法》从更加具体的层面和事务上做出了补充:在民事法律法规中,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 101 条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140 条第 1 款规定,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散播他人隐私或者捏造事实真相诋毁他人人格,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行为。
描写雪的好段此外,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工作如果缺乏刑事方面的规定和保障就会显得刚性不足。而2009 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新增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将个人信息纳入刑法保护范畴,可见我国逐步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和加重对侵害个人信息的惩戒力度。《刑法修正案(七)》在刑法第 253 条“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后增加了两款:“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窃取、收买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不仅扩大了对个人信息保护工作的保护范围,同时也更加具体地指明了可能会触犯个人信息保护法律的主体,形成了更加有效,更具威慑力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制和气氛。
建议:
    结合当前互联网时代下个人信息保护工作面临的多重困局,我国法律体制的完善需要更加注重对互联网时代的特殊关注,同时也要对法律效力的具体贯彻和落实过程进行强化和夯实。真正确保从源头到过程的,对个人信息的全方位的保护。
    一、坚持正确的立法取向是前提
    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工作是现代法律建设工作的重要任务,也是衡量一个现代化国家发展水平,尤其是其政法体系建设水平的重要标准。为实现互联网时代下个人信息的充分保护,必须将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作为基本的立法取向在实际的立法工作中进行贯彻。所谓的以人文本,就是将所有的立法工作建立在对民众实际生存权、发展权的尊重和维护之上,将人的发展作为法律完善的根本目标。同时在制定和完善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机制的同时,坚定地相信秩序的价值,将秩序的维护作为互联网时代下法律建设工作的基本取向,让秩序为虚拟的、自由的互联网世界提供一层安全的、规范的保障。而这种保障作用最终还是会落实到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之中。因为秩序价值是为了让法律调整的社会处于一个有秩序的环境下,如果没有实现秩序价值,那么自由、正义等价值更难实现。
    二、关于我国完善个人信息立法工作的两个建议
    对个人信息在互联网时代下的保护工作进行专项立法已经提出多年,随现在来看还处在论证阶段,但是相关的立法工作建议和意见还是能够对我国法制完善工作提供一定的助力。对于我国个人信息保护工作的专项立法工作而言,这一立法工作应建立统一的保护网
络个人信息权的法典不仅符合我国的法律传统,也有利于立法和司法的统一。虽然最初网络个人信息的保护是源于政府机构利用计算机对公民的个人信息的收集和处理,但是考虑到当前互联网发展已经覆盖金融、商务、教育等各个领域,因此未来的个人信息保护的专项立法工作不应在局限于行政法、民法、刑法等单个领域,而是注重多法统一,综合利用。
个人养老金查询此外,在进行实际的法制完善工作时,应将个人信息保护工作根据不同的法律主体进行明确的义务和责任的划分,比如个人信息主体所享受的权利和自身应尽的义务;非公务机关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义务;各大知名电商等在用户信息保护方面的义务和权利;新浪微博等对相关信息的删除、更新以及协助调查等义务的规定。通过权责一致的方式建立起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机制,形成强力的规范和保障措施。
三、继续探索网络实名制的深化和推进路径
和女孩子聊什么互联网时代下个人信息的保护工作之所以困难重重,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网络世界的虚拟性带来了准入门槛很低、信息监管不明晰、信息侵权行为监督不力等弊端。近年来,网络实名制的探索开始了网络虚拟世界的规范化和标准化。未来,互联网的发展将会更加迅速,
各类信息的传递和生成也会更加迅速,只有坚持推进实名制改革,才能保证个人信息在这种快速变革的网络世界中得到应有的保护。通过网站用户实名登记、电脑IP智能追踪、个人上网账号的私人订制等方式,将网络用户与现实世界中的人进行关联,建立起单一的、绝对的、针对性的联系,继而为个人信息的保护工作提供更加现实的场域和空间。这既是对我国法律机制建设工作的补充,同时也是更好地贯彻法律规章制度,建立长效机制的有效保障。
兰花的养殖方法结语:
    互联网的迅猛发展带来了民众生活的极大便利以及更加快速的经济发展节奏和步伐。但与此同时,个人信息安全却受到更大的威胁和冲击。我国现行法律机制在个人信息保护工作方面存在着明显不足,而借鉴国外经验,进行机制建设的补充和立法观念的确立以及网络实名制探索等是未来实现互联网环境下个人信息安全保障的必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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