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行政执法当事人送达地址及电子送达地址确认书
案由 | ||||||||
当事人填写确认送达地址及方式的告知事项 | 为保证行政执法程序顺利进行,保障当事人依法享受陈述权、申辩权等权利,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送达人》、《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现就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填写要求及法律后果告知如下: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送达: (一)受送达人在邮件回执上签名、盖章或者捺印的; (二)受送达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其法定代理人签收的; (三)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的工作人员签收的; (四)受送达人指定的代理人签收的; (五)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签收的; (六)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的。 二、当事人应当向我局提供准确、有效的送达地址。若因当事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我局、受送达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法律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受的,文书被退回之日为送达之日。 三、同意电子送达的,应当提供并确认接受法律文书的号、QQ号、手机号、账号、传真号等电子送达地址。 四、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代理人确认的送达地址视为当事人的送达地址。当事人变更送达地址或当事人变更代理人导致送达地址发生变化的,当事人应当及时以书面告知我局变更送达地址。当事人未能书面变更的,以其确认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 |||||||
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 | 当事人(必填) | 当事人: | ||||||
身份证号: | 机构代码证号: | |||||||
送达地址: | ||||||||
: | 收件人: | |||||||
电话号码: | ||||||||
电子送达(选填) | 是否同意电子送达:是□ | 否□ | ||||||
号: | 注:同意电子送达的,除行政处罚决定书外,卫生行政执法文书可以通过电子送达方式送达。 | |||||||
QQ号: | ||||||||
账号: | ||||||||
手机号: | ||||||||
其他(传真号等): | ||||||||
当事人/代理人对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的确认 | 我已经阅读了**局对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告知事项,并清楚送达地址确认书的法律后果,我保证上述送达地址准确、有效,并同意**局按上述送达地址进行送达。 当事人/代理人签名、盖章或捺印: 年 月 日 | |||||||
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人员签名: | ||||||||
备考 | ||||||||
注:1.当事人填写确认书前,应当仔细阅读本确认书中对当事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事项内容告知;当事人阅读有困难的,执法人员应当向其口头告知。 2.本确认书中当事人的地址应当由当事人自己或当事人的代理人填写;当事人因文化水平限制不能书写,又没有代理人,口述后由执法人员代为填写,并经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宣读无误后由当事人签名、盖章或捺印确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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