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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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案由
案号
送达人
字第
人民 法
根据《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
院对 当
一、被告拒不提供送达地址的,以其户籍登记、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所地
事人 填
为送达地址。
写送 达
二、因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地址变更后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或者当事人拒
地址 确
不提供送达地址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的,按下列方式处理:
认书 的
(一)邮寄送达的,邮件回执上注明的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告知 事
(二)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当事人(原告、被告或第三人)  :
当事 人
送达地址:
提供 的
自己 的
送达 地
收件人:
电话:
其他:
当事 人
我已经阅读了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告知事项,
并保证上述送达地址是准确、
对自 己
有效的。
送达 地
当事人签名、盖章或捺印:
址的 确
____年__月__日
备考
法院 工
作人 员
签名
签名:_______
注: 1、当事人填写本表前,请仔细阅读表中第一栏内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
书的书面告知;当事人阅读有困难的,法院工作人员应当向其口头告知。
2、本表中当事人送达地址应当由当事人自己或当事人的代理人填写,当事人因文化水平限
制不能书写, 又没有代理人的,  可以口述后由法院工作人员代为填写,
并经两名以上法院工
作人员宣读无误报由当事人签名或捺印确认。
3、当事人的电话号码应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和移动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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