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对送达诉讼⽂书有何规定
在⽇常⽣活中,我们都知道诉讼⽂书是诉讼案件的⼀种很重要的凭证之⼀,我国的法律对于诉讼⽂书的格式和内容也是有着⾮常明确的法律规定的。那么法律对送达诉讼⽂书有何规定?店铺⼩编总结了关于这个问题的相关知识,⼀起来看看吧。
法律对送达诉讼⽂书有何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四条规定:送达诉讼⽂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期,签名或盖章。受送达⼈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期为送达⽇期。
第⼋⼗五条规定:送达诉讼⽂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受送达⼈是公民的,如本⼈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是法⼈或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的法定代表⼈,其他组织的负责⼈或者该法⼈、组织负责收件的⼈签收;受送达⼈有诉讼代理⼈的,可以送交其代理⼈签收;受送达⼈向⼈民法院指定代收⼈的,送交代收⼈实收。
受送达⼈的同住成年家属,法⼈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诉讼代理⼈或者代收⼊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期,为送达⽇期。
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百三⼗条向法⼈或者其他组织送达诉讼⽂书,应当由法⼈的法定
代表⼈、该组织的主要负责⼈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签收或者盖章,拒绝签收或者盖章的,适⽤留置送达。民事诉讼法第⼋⼗六条规定的有关基层组织和所在单位的代表,可以是受送达⼈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作⼈员以及受送达⼈所在单位的⼯作⼈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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